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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刑事案件律师: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 *** 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 *** 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