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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罪客体

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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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的地如何才能真正让我耕种上?

律师好:

法院强制执行后,第三人拒不执行法院依法发布的决定,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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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官司还能有救吗

专家:

你好!

感谢你抽出宝贵的时间看我写的一个正实的案例故事。出于我对中国法律专业知识理解深度不够,只能在这里向各位专家请教,我是不是真的输得冤。

因为这场官司已经让我的父亲得了脑梗,而且留下一大堆的债没有了结。

★事由:

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村临时厂房工程,后来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出现了矛盾:

1、建设单位以本工程为固定总价为由工程款不作调整。

2、施工单位以合同第十条工程量计算及竣工决算和结算第一点、工程量计算:土建、钢构、常规水、电、消防、避雷设施均按施工图,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签证单、地基验槽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以及涉及到工程量方面的签证作为计算依据。为由要求投标时工程量以外部份要求调整。

后诉讼到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委托了浙江省绍兴市建新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了司法审计,经审计,本案的工程总造价为2919513元,原告支付了审计费38280元。然而令原告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审法院拖到近一年才判决,判决理由是固定总价,原告败诉。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都提出过双方坐下来调解,后来一直没有调解,都维持原判。

★本人主要想问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点:县人民法院收到本人起诉书时,就应该知道本案的事实理由,即然是固定总价,那就开庭后就可以判决,为何要拖到一年多以后才判决。更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时,一审法院委托了浙江省绍兴市建新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了司法审计。经审计,本案的工程土建造价为2772895元,为此再审申请人支付了审计费38280元。至此,按正常的审判实践,经司法审计,法院的判决将有据可依了。亦即本案涉争的工程款依法应确定为2772895元。然而,让再审申请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不知出于何故,一审法院会将自己委托的司法审计报告予不顾,仍是一味盲目地以“固定总价”来判决。对于此,原告不禁试问:既然一审法院只认定“固定总价”,那么,为何要进行司法审计呢?又为何要原告多支付审计费38280元呢?更为何要加大原告的经济损失呢?这样的损失应该有谁来负责呢?县人民院的法官这样的作风能让人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吗?法院的天平真的公平吗?

★第二点:本案作为原告主要主张一点理由:

1、合同的合法性必须原自于中标价。

中标价的合法性必须原自投标价。

投标价的合法性必须符合招标文件。

而本案招标文件建设单位规定最高限价为220万元,后经县人民法院委托了浙江省绍兴市建新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了司法审计,本工程总造价:土建2772895元、安装146618元(安装没有司法审计),合计2919513元。此工程实际造价与招标文件最高限额差额为719513元。比例为719513÷2200000=32.71%。明显低于成本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三)、……;(八)、……。第一条的法律规定就违反了,还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无疑属于招标违法。即投标无效→中标无效→合同无效。全国从事建筑工程所有工程技术人员都知道,属于典型的扰乱招投标市场行为。

★第三点想求教法律知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