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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实践中,宜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尚不构成抢劫罪。


    一、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如何理解“轻微暴力”及“钱财数量不大”


    对于“轻微暴力”的理解,一般而言,“轻微暴力”没有明确的程度规定,实践中很难把握,对提起公诉的类似案件,很少以“不认为是犯罪”对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少年犯的定罪量刑失之过严,有违“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审判指导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之行为定性问题的解释,对今后的少年审判工作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在实践中应严格遵照执行,但应当避免盲目降格定性的错误做法,定罪的唯一标准仍然只能是犯罪构成理论,只有在行为完全符合解释描述的条件下,才能选择寻衅滋事罪。既不能扩大理解,亦要避免缩手缩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刑法思想,充分体现少年审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少年审判模式引向深入,从而切实发挥刑罚的预防作用。对于“钱财数量不大”的理解


    关于“钱财数量不大”的“量”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际也难以做出具体的标准,可由司法人员结合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行为人行为的目的等方面综合衡定、自由裁量。但我认为,既然规定为“少量”,就不应当达到或超过各地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就应当以抢劫罪或抢夺罪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