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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9月28日电据新华社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故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
对张海及其辩护人的其他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张海的代理律师张逸扬说,虽然判决结果比较遗憾,但还是可以接受。由于张海在健力宝集团工作期间没有领取过工资,故还可以向香港健力宝公司索要1000多万元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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