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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假释要谅解书么
挪用资金罪假释要谅解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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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有何特点,如何理解挪用资金数额较大?
一、挪用资金罪有何特点
(一)犯罪的客体特征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主要是该单位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如人民币、外币以及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挪用本单位物资设备或其他物化财产的,现阶段不能以本罪论处,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也很严重,将来修改刑法时,可考虑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将本单位物化财产挪用并予以变现,将变价款交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则其行为在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资金行为完全一致,如其行为同时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二)犯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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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罪怎么判?
一、哪些行为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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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员工诈骗并挪用资金,诈骗罪如何量刑?
保险公司员工诈骗并挪用资金
2005年10月至2007年5月,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被告人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公司营销员袁某(女),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公司内部存在高息存款、做生意急需资金的方法,先后骗取公私财物387350元,期间还挪用保户上缴的保费共计98446元。2007年8月8日,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9月11日,袁某被逮捕。
2007年12月7日,检察机关以袁某涉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诈骗罪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