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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亚杰故意杀人案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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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亚杰故意杀人案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2011-03-09 17:28:28)

标签: 过失致人死亡 辩护词

莫亚杰故意杀人案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 赖律师  13318280228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莫亚杰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我通过阅卷、会见上诉人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充分认识。根据本案证据,我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犯故意杀人罪,未能全面、客观地审核、判断、认定证据,认定事实有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明知被害人赵家槟站在货车车头的情况下加速驾驶货车撞倒被害人致其死亡”,“因赵家槟一直不肯离开,上诉人即加速行驶,将赵家槟撞倒在地并碾压”,并据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系采信证据有误,与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

在上诉人驾驶大货车致死赵家槟的过程中,本案的主要证人有李某、李某民、黄某德、谭某清四人。李某民、谭某清的证言是“大货车加速后立即将赵家槟撞倒”;李某、黄某德的证言是“大货车加速后又一直推着赵向进了大约10-30米后将赵撞倒在地”。对此,一审判决采信了李某民、谭某清的证言,做出了上述认定。辩护人认为法院应采信李某、黄某德的证言认定案件事实。

第一,证人李某证言:“……摩托车司机从地上爬了起来跑到货车车头中间用身体挡住货车开走,……大货车不理他继续慢慢向前行驶了大约7、8米远……而货车司机并没有理会并将车速加快,货车一直推着摩托车向前进了大约10米远,当时我看到那名摩托车司机已经被大货车给撞在货车底下了。”(李某2009年12月23日《询问笔录》,公安证据卷51-52页)。李某的证言与黄发德的证言相吻合。

因李某驾驶摩托车在大货车右侧与大货车并排行驶,是近距离观察,同时因其是摩托车驾驶员乘坐位置在前,视线较好;李某民是该摩托车乘客,乘坐位置在后,其观察的角度和视线较差。所以李某所感知到的事实,其客观性、可靠性要大于李某民。

第二,证人黄某德证言:“……摩托车司机一直靠在货车车头挡住那货车,货车司机继续驾驶货车慢慢行走,慢慢推着摩托车司机走了大概10米左右,前面有一台面包车档住货车去路,而货车又慢慢推着摩托车司机转向中间车道,摩托车司机见状,还是跑上前靠着货车车头,一边叫救命一边哭,而货车司机当时就将车速加快,车一直推着摩托车司机向前逃跑,推行约20至30米左右,慢车道有两名男子就喊货车停车,并高呼:车死人了,当时我发现摩托车司机已经被货车碾压到车底下。”(黄某德2009年12月18日《询问选录》,公安证据卷102页)。黄某德的上述第一次证言与其2009年12月23日第二次证言相吻合,且与李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

黄某德距离货车4米,因其想报警就一直跟着该货车,在旁边观看。其距离事发现场很近,特别是其为了报警而刻意观察,注意力集中。相比之下其感知力要比证人李某民、谭某清强,其所感知到的事实应该是比较清晰、准确、客观的。

第三,谭某清在上诉人致死被害人前,已驾驶公交车行至该大货车前面,相距几十米。其称是从公交车左侧后镜中观察到的后方情况。因其观察距离较远,且是从后视镜中观察,其感知到的事实之准确性、客观性、可靠性要小于李某和黄某德所感知到的事实。

综前述,李某和黄某德的证言证明:上诉人驾驶的大货车在加速后又一直推着赵向进了大约10-30米,才将赵家槟撞倒在地。而不是突然加速,猛然冲撞赵,赵不是被立即撞倒。能够与印证上诉人主观上不是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一审判决对四位证人证言在这一关键情节上存在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未能采信感知力、可靠性优于其它证人的李某、黄某德的证言,而是片面采信了可靠性较小的李某民、谭某清的证言,并据此判断上诉人存在杀人的故意,是未能全面审核、判断、认定证据,正确采信证据所致。

(二)上诉人对本案关键情节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供述的一些重要情节上有悖客观规律,不应全部采信。

上诉人在侦察阶段供述:其在被抓获后的前两次口供是“……将摩托车司机慢慢推出几十米后,看到摩托车司机还没离开,就稍微加了一点速度继续向前开,那人立刻被撞倒在地,又继续向前行驶几米,因前面有面包车挡住去路,为转方向而向后倒车,倒车后又向前行驶”。“我当时听到在后面的轮胎位置上发出咔、咔的声音”。那摩托车司机“是背向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