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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种情况能认定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吗

请教:这种情况能认定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吗?

一、案情简述

自2000年开始,杭州市前进制药厂(以下简称“被告”)与居住在长沙的贾志坚(男性、1957年生、又名李庆夕,系本人堂弟,以下简称“原告”)签署书面合同,委托原告作为该厂在湖南的总代理,负责开拓该厂在湖南的药品市场。合同规定了原告作为被告在湖南的唯一代理商,被告不能避开原告通过其它渠道向湖南地区销售药品,如有违反则由被告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原告给予赔偿。同时还规定双方均不得单方毁约,否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经过原告多年的不懈努力,被告的产品在湖南的知名度逐渐提高,产品销量逐年增长。但从2007年开始,被告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另外的渠道,向湖南市场倾销其产品,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2008年知道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后,即向被告提出了抗议。但被告不但不终止这种违约行为,反而单方面毁掉合同,停止了向原告供货。原告不得不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一次诉讼。诉讼请求第一项是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供货责任;诉讼请求第二项是要求被告承担单方毁约造成原告的损失责任。2010年年初,二审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柒拾玖万元。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长沙中院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告随即补充证据,再次针对第二项诉讼请求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1年1月,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因单方终止合同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百五拾万元。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已经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期间。

在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时,被告还有一笔四万余元的货款在湖南省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没有收回。提起诉讼后,原告从医院接回了这笔货款。按照原来与被告方的约定,这笔货款中有一万七仟多元是原告应该付给被告的药品进货款。但由于被告违约在先,并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原告扣下了这笔货款,意在诉讼结束后一并结算。但万万没有想到,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却断章取义,在整个合同纠纷中单独的提取应交货款的这一个部分,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远赴长沙,将原告刑事拘留到了杭州。

二、我们的疑点

1、原告身份与所涉嫌罪名针对的主体是否相符?

2、原告的行为是否具备职务侵占罪所要求具备的犯罪特征?

3、如果说“代理商”也应等同于“本单位人员”对待,但在“侵占款”的实际发生时,被告与原告已经终止了合同关系,那么原告扣留这笔款项的行为,还可认定是“职务侵占”还是只能算“欠款不还”?

4、原告与被告的纠纷是一件典型的经济合同纠纷。原告之所以有货款未及时返回给被告,也是因为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而引起,并且已经提起了诉讼。就算这种“欠款未还”的行为可以认定是“职务侵占”,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置整个合同纠纷已经进入了二审而不顾,只取这一个部分立案抓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