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检察院起诉后才退赃能否认定为挪用资金不退还

律师档案

刘庆才_律师照片

刘庆才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4126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广西 - 桂林

手  机:13737729205

电  话:0773-5827699

邮  箱:guilin88888@163.com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4503200310285625 查看

执业机构: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桂林市三里店大圆盘育才大厦三楼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检察院起诉后才退赃能否认定为挪用资金不退还?

作者:刘庆才  时间:2013-03-14  浏览量 16  评论 0     

 

  检察院起诉后才退赃能否认定为挪用资金不退还?

——挪用资金犯罪法律疑难解答

对于挪用资金犯罪案件,在办理案中会遇到不同检察院、法院对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退还挪用资金的截止时间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会出现对“挪用资金是否退还”这一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导致相同的案件会作出量刑差距很大的判决,这不仅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而且会极端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不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自己刑事辩护的经验,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阐述,以期能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好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综上,对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截止时间认定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正确界定确实较为困难。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本着立法的精神和本意,坚持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摈弃“惯常性”的思维和做法,认真研究法律的规定,才能作出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正确判断,也才不至将在检察院起诉后一审判决前退赃的行为错误的认定为不退还,唯有如此,才能正确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刘庆才

201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