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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构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标准
时间:2009-06-15 17:07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贪污辩护 点击: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见,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量刑标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 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O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界定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一次或累计)不满5O00元,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如果情节较重时,以贪污罪认定。
(2)国家工作人员弭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觋、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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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燕来,专业刑辩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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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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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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