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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滥用职权罪
赵某犯滥用职权罪
2013-05-20 来源: 浏览次数:0
赵某犯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
辩护人殷玉辉,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0日、1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殷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31日至2008年12月17日,叶县洪庄杨派出所户籍民警赵某在明知计生部门未对计划外新生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违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2000)26号文件关于计划外新生儿在办理入户时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育证明信的办理规定,接受高**、高**、张**等人现金15200元后共办理17名计划外新生儿的户籍入户手续,致使国家应征社会抚养费277172.4元未征收。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供述、证人高**、马**、高**、殷**、高**、张**、王**的证言、办理计划外生育人员入户情况的说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0)26号文件、洪庄杨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叶县各乡镇2000—2007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叶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辅导站出具的叶县2007—2008年度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表、叶县洪庄杨乡计生办证明、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叶县纪委出具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准和被告人赵某接受他人贿赂部分款项用于其他支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叶县洪庄杨派出所担任户籍民警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间,为叶县洪庄杨乡内办理计生外儿童入户手续当中,收取张**、马**、李**、吕**、李**等人收受贿赂款15200元归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供述:2004年10月份我调至洪庄杨派出所一直从事户籍内勤工作,办理户籍的内容包括:身份证办理及发放,死亡注销,重复户籍的删除,变更更正,补录和新生儿入户。办理新生儿入户程序包括计划内新生儿和计划外新生儿两种,计划内新生儿入户手续需要提供出生证,父母的申请,村委会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罚款单据,如果没有罚款单据不能办理,两岁之内的婴儿,我就可以依据监护人提供的这些资料直接办理入户。如果两岁以上的婴儿办理入户手续,由监护人拿着他们应当提供的以上材料,经过我审查后,由我打印补录户口申请表,他们带着申请表和办户口的资料,到县公安局户政股,由户政股长杨**审批并签署意见之后,由办理人员找到户政股的微机操作人员,微机操作人员根据申请表发到所属的户口所在地。办理人员一周后拿着申请表的下联和相关资料找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内勤,办理提交手续存档备案。补录户口是针对那些网上没有信息,但有老身份证或老户口本等为依据,首先由当事人领取补录表后,到户口所在地找片警和所长在上面签署意见后到县局审批,然后拿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内勤处再办理户口补录申请表。补录表是叶县公安局补录户口准迁证。有的孩子没有出生手续,无法按照出生申报程序,要按照补录程序办理入户手续。我办理的新生儿入户程序和补录程序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只是根据县局户政股的要求办理,我在办理计划外婴儿入户过程中有违规办理的情况,他们在没有提供罚款单据的情况下,我给他们办理了入户手续,我违规办理的大概有二十五六个。熟人介绍的有河北高村的村长高**找我共办理了4个,一个是2008年12月高**因为其哥哥高**的儿子超生未处罚找到我,高**拿着补录表找到所长王**和片警签字后,由我拿着申请表找到县公安户政股杨**股长签批后,我回所里给办理了,第二个是河北高村九组的一个村民,由于超生罚款没有发够,让我帮忙给上户口,并给我300元钱,我按照新生儿入户补录的程序给办理了。第三个是2007年高**为董庄村的一个村民的超生儿上户口找到我并给我500元钱,我就按照出生申报直接入户了,第四个是河北高村一组的村民超生了二胎想上户口并给我500元钱,我就按照出生申报直接办理了。2008年张集村的张**让我给他亲戚办理二胎入户手续,我就按补录程序给办理了,曹李村的高**让我给他办理了3个二胎超生婴儿入户。河北高村的按补录程序办理,这三个分别给我500元,湛河董村孙**2008年找我给她的二胎入户并给我2000元钱,我按补录程序办理了,湛河董村的董**找我,办理他村村民的二胎入户并给我2000元钱,我按照出生申报直接入户。观上村村书记郭**2007年找我给他村两个二胎入户并给我3000元钱,我按出生申报程序办理了,张徐村村书记马**找我为他村村名办理一个二胎入户并给我500元钱,我按补录程序办理了,洪东村的杨**找我为焦庄村他舅舅家的二胎入户并给我2000元钱,我按出生申报程序办理了,张**找我办理两个,第一个是曹李村的曹**的二胎入户办理手续,并给我500元钱,我按出生申报程序办理了,第二个是河北高村的一个村民办理二胎入户手续,并给我500元钱,我按补录程序办理了,2005年经市局户政科的李**介绍,河北高村的高**找我办理两个二胎入户手续并每个给我500元钱,我按出生申报程序办理了,河北高村村书记高**2007年找我为他村一村民办理二胎入户并给我300元钱,我按出生申报程序办理了。我原来说的25、6个当中有几个是一胎找我办理的。我办理的这些新生儿入户手续都没有记录。所长王**交待我办理过15件。所长给我提供的有出生证明、户口本、村委会证明。姜渡口村经王**的有3个,曹李村经高**的有5个,高庄村经高**的有2个,董庄孙**办有3个。虽然知道是违反政策的,但是领导这样交待了,我也只有办了,所长交待我办的有的有记录,但有的没有,在我的黑色笔记本上记着,上面写着王**交办。我到县户政股找股长杨**审批时,股长先到网上查询后才审批。我收的钱都在我的个人存折里存。
高**办理石王村的一个村民二胎超生婴儿入户,我收了高**500元,第二个是2007年是市局户政科的李**主任给我打电话后,河北高村的高**领着翟杨村的一个村民让我办理了一胎,没有准生证的新生儿,我收了高**500元钱。经过我回忆所长交待我办理的有姜渡口村的四个村民,通过我们所临时工王**向我交待办理四个计划外超生入户手续。孙**通过所长交代我办理三个计划外超生入户手续,高**通过所长交代我办理五个计划外超生入户手续,高**通过所长交代我办理三个计划外超生入户手续,其他人也通过所长交待我办理计划外超生入户手续。所长王**每次交待我办理计划外超生入户手续都是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口头向我交待的,交给我的材料中都是空白的出生证,村委的介绍信、户口本。交待我办理的都是违规的新生儿入户手续。所长交待我办理的这些违规新生儿入户手续,所长王**都收取过别人钱财,孙**办理的3个新生儿入户手续每个人给所长3000元钱,是孙**告诉我的,别人给的也有,但我不知道多少钱。我有一个笔记本,上面记的有所长交待办理的新生儿入户手续记录,经过我查阅,所长王**交待我办理的有:姜渡口的江**、高**、高**,高**让所长交办的高**、洛南村的孙**、观上村的杜**、孙**办的湛河董村的董**,董**,高**让所长王**办理的曹李村姚**、孙**、余**,石王村石**、朱**,曹李村的曹**,姜渡口村的张**。我办理的有:高**交办的河北高村的高**,高**交办的翟杨村杨**,张**交办的高**,高**交办的河北高村的高**,张集村张**办理他的2004年出生没有记名的亲戚,张徐村马**交办的李诗逸,观上村郭**交办的郭**、王庄村的王**,董庄村董**交办的董**,孙**交办的他的长女,一共十个。这些计划外新生儿在我的电脑和户籍档案中都能查找的到,我收取的现金都存在我的个人存折上,大概15000元钱,我一直没有花。
2007年10月份到2008年12月份,我共办理24件计划外新生儿入户手续,所长王**交办的有15件,我个人办理的有9件,曹李村高**托我办理2件,每个给我500元。湛河董村王**托我办理1件,给我1000元钱。湛河董村董**托我办理1件,给我2000元钱。河北高村的高**托我办理3件,总共给我1000元钱。观上村的郭**托我办理2个,给我1000元钱。这些计划外新生儿入户手续我用户口补录办理几个,用出生申请直接办理几个。办理的这些计划外新生儿入户,除了没有计生部门的罚款收据,其他手续都齐全。
2、证人高**证言:我总共找赵某办理过5次计划外新生儿入户手续,2005年11月份河北高村的王**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的的老二孩办理入户,我找到赵某并请她吃顿饭,她答应帮我办理,我把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我造的假罚款单都交给她,过几天赵某就帮我办了,我当时没有给她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2006年3、4月份,我村村民高**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的老二孩办理入户,我找到赵某,她答应帮我办理,我把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我造的假罚款单都交给她,我当时没有给她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过几天她帮我办理了。2008年6、7月份,我二哥高**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的老四孩办理入户,我找到赵某,她答应帮我办理后,我把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我造的假罚款单都交给她,我当时没有给她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过几天她帮我办理了。2009年2、3月份,湛河董村的王国乾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的老二孩办理入户,我找到赵某,她答应帮我办理后,我把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我造的假罚款单都交给她,我当时没有给她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过几天她帮我办理了。2008年6、7月份,张集村的吕**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的老二孩入户,我到洪庄杨派出所找到赵某,她答应帮我办理后,我把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我造的假罚款单都交给她,我当时没有给她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过几天她帮我办理了。大概2007年3、4月份,姜渡口的张**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的老二孩入户,我到洪庄杨派出所找到赵某,她答应帮我办理后,我把户口本、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我造的假罚款单都交给她,我当时没有给她乡计生办出具的证明,过几天她帮我办理了。因为我经常请赵某吃饭,所以她没有要我的钱。
3、证人马**证言:2008年我帮我村的马**办理二胎男孩计划外新生儿入户手续。我找到赵某,给他户口本,她给我两张补录申请表,分别是姜**和她的儿子马**。至于马**有没有正规手续我记不清了,当时我给赵某200元钱。大概过了一个月,我到洪庄杨派出所问赵某,她说办理好了,就把户口本给我了。
4、证人高**证言:2008年11月我村三组的李**通过他二哥李**找到我,让我帮忙给办理计划外新生儿入户,我找到赵某并给她1500元钱,大概一个月后赵某把办好的户口本交给我了。3、4年前,曹李村的曹**经过他大哥曹**找到我,让我帮忙给曹**的老二妮办理入户手续,我找到赵某并给他1000元钱,后来赵某办理好了,把户口本给我了,我就给了曹**。2008年我村三组的王**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的老四孩办理入户手续,我找到赵某并给她1500元钱,过了一个月,户口办好了,我就拿回去交给王**。大概2009年,我村马**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堂弟马**超生的二胎男孩上户口,我找到张**并给她1500元钱,让她帮们给入户,大概一个月后,户口办好了,我就拿回来给了马**。2009年我村村民李**找到我,让我给他老二妮办理入户手续,我找到张**并给她1500元钱,让她帮忙办理,大概一个月后,户口办好了,我就拿回来给了李**。06年或者07年,我村村民吕**找到我,让我帮吕**的老二孩办理入户手续,我找到赵某并给他1000元钱,大概一个月后,户口办好了,我就拿回来给了吕**。3、4年前,我村村民楚**两口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们收养的女儿办理入户手续,我找到赵某并给她1000元钱,大概一个月后,户口办好了,我就拿回来给了楚**。2009年,我村村民李**通过他老丈哥高**找到我,让我帮李**的老二孩办理户口,我找到张**并给她1500元钱,户口办理好后,我拿回来给了高**。我以上找赵某办理的计划外新生儿入户都没有正规手续,给赵某的钱都是在她办公室给的。
5、证人殷**证言:2008年10月份,我的一个亲戚孙**找我说他有一个二胎女儿,没有出生手续,没有入户,现在孩子需要做手术因没有户口不能享受医保,托我找人打听能不能入户,我找到张**,让她帮我打听,后来张**找到我说她问过内勤了,只要拿2000元钱就可以入户,我回去就把这事告诉了亲戚,亲戚给了我2000元钱和户口本,我把钱和户口本给了张**,过了一个月,张**打电话说户口办好了,我就把办好的户口本给亲戚了。
6、证人高**证言:2005年左右,我帮我村村民高**、高**两家的超生二胎办理入户手续。我和我村的书记高**一起去洪庄杨派出所找户籍民警赵某商量这事,当时赵某说一家拿500元钱,就可以办理入户手续。最后我给赵某两本户口本和1000元钱,办理好之后,我拿回户口本给了他们两家。办理这些事,当时只有户口本,其他手续都没有。
7、证人张**证言:2007年10月份我分到洪庄杨派出所当临时工,我在派出所的工作就是打扫卫生和协助户籍内勤赵某办理户籍,我有违规办理的情况,一共办理了5件,都是别人找到我让赵某办理。大概时间是在08年下半年,洪庄杨乡曹李村高**分三次找到我,让我替他村上的计划外生育的小孩入户口,给我的只有户口本和现金1500元,两个1500元,一个2000元,一共是5000元。我没有权利办理户籍,所以找到赵某,赵某答应办理,我把户口本和钱(分三次共5000元)钱都给了赵某,赵某怎么办理的我不知道,赵某把计划外生育入户后,把户口本给我,我又给了高**。2008年10月,洪庄杨街开家电销售的殷**找到我让我帮忙办理计划外新生儿入户,她给了我一个户口本和现金2000元,我在办公室把户口本和钱给了赵某,她办好以后给我,我又给了殷**。2008年3月,曹李村的曹**找到我,让我帮忙给他的儿子曹**的孩子办理计划外新生儿入户,给了我户口本和现金1500元。我也在户籍办公室把户口本和现金给了赵某。她办好之后给我,我又给了曹**。
8、证人王**证言:2005年8月份我任洪庄杨派出所所长,我主管户籍,赵某从2004年10月份开始任户籍内勤到现在。按照户籍管理我主要负责户口变更,补录户口的审批。补录户口程序、户口变更审批程序是当事人到户籍室领取表格后将申报资料报到责任区民警,民警调查后签字报我审批,我审批后,当事人拿着审批材料到县局户政股审批,审批后拿到我所户籍内勤处办理变更或者补录户口。新生儿入户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由户籍室直接办理,手续不齐的不允许办理。计划外新生儿申报户口时,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申请、村委证明。资料完备的可由户籍室直接办理。我在任所长期间一直执行的是不需要计生部门出具计划外生育的入户证明。县局户政股杨**股长在传达户籍办理规定时是这样讲的。我并不知道平顶山人民政府平政[2000]26号文件,在我印象中没有传达过这份文件。现在看了之后我认为我们在办理户籍时应该执行这份文件。户政股每月召开户籍内勤月例会,是否传达过这份文件,赵某是否清楚这份文件我不清楚。办理补录户口有证据证明原来曾经入过户,但微机中不显示的才能办理补录户口。我曾经向赵某交办过计划外新生儿入户,但不超过5个。当时认为手续都是齐全的,现在来看缺少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还有赵某这个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但个人素质太差,经常与办理户籍群众发生争吵,群众基础较差,群众反应存在着吃拿卡要,违法违纪情况。张**的补录其妻吕**、其女张**、其子张**手续时,我只审批的是吕**、张**的手续,并没有张**的补录审查手续,至于张**怎样补录户口的我不清楚。我所里只有赵某一个户籍民警,徐**是所里另外一名民警,今年4月省厅下发文件要求未授衔的民警不得从事户籍内勤工作,所以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承办人是徐**不是赵某。户籍档案是由赵某整理归档的,所办理的入户手续都应该能查找到。找不到的可以认为当时办理时没有手续。
9、张**2009年6月8日书写证明:洪庄杨乡计生办主任,姜渡口村张**之妻吕**,之女张**、之子张**的入户口证明不是我出具的证明,我出具的证明是在村委证明上签情况属实,办理的时间,加盖计生办公章。2007年6月以来,计生办公章一直由我保管。
10、叶县洪庄杨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张**2009年5月27日办理计划外生育人员入户程序的说明:我乡计划外生育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由当事人提供社会抚养费罚款票据,(根据计划外生育时间,不低于当年社会抚养费标准的80%),村委证明(证明小孩的出生的时间、性别、姓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申请入户),核查属实后在村委证明上注明,情况属实,办理的时间,加盖计生办公章。
11、洪庄杨乡计生办管理员兼管新生婴儿入户胡**书写情况说明:现将农业户口生育证明信开具情况如下:申请人入户时拿的是一孩准生证和小孩出生证明,我根据一孩准生证证明给申请人开具了农业户口生育证明介绍信,现经核实计生台帐发现申请人隐瞒了一胎女孩的事实,我开具的生育证明信实属二胎,现根据核实情况我们下一步将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12、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年5月31日出具的证明: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保留部分规范文件的决定》(平政【2008】57号)第一条关于“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1月1日前印发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令)一律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的规定,《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平政[2000]26号文件于2008年12月18日废止。
1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平政[2000]26号《关于我市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在办理入户时凭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信(包括非农业和农业户口两类,每类又分为计划内证明和计划外证明两类)、《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14、叶县公安局洪庄杨乡派出所2009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赵某自2004年10月份至今在我所负责户籍内勤工作。2009年4月份省厅市局规定未授衔民警不得从事执法及户籍管理工作,因为赵某属未授衔人员,所以在上级没有新的管理规定出台前,赵某在进行户口管理工作时,登录户籍管理微机系统时暂用的是我所民警徐**的名字。因此现我所打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显示的承办人虽为徐**实际办理人为赵某。
15、叶县公安局洪庄杨乡派出所2009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所有户籍档案的为王**、李**、马**、高**、江**、张**(该人申报入户时无审批手续)。未查阅到入户审批手续的有李**、孙**、高**、董**、吕**、高**、王**、吕**、高**、孙**、姜**、姜**。
16、王**、王**、李**、李**、李**、李**、孙**、孙**、高**、高**、唐**、李**、马**、马**、高**、张**、高**、董**、高**、高**、江**、吕**、吕**、高**、高**、王**、王**、吕**、吕**、张**、张**、张**、孙**、孙**、姜**、姜**、姜**常住人口登记表:其中高**托赵某办理的有:王**、李**、李**;殷**托张**办理的:孙**;高**经赵某办理的有:高**、马**、吕**、高**、王**、吕**、张**;高**托赵某办理的:高**。
17、叶县洪庄杨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叶县各乡镇2000—2007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8、叶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辅导站出具的叶县2007—2008年度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表。
19、叶县洪庄杨乡计生办证明:证明王**、李**、李**、孙**、高**、马**、高**、董**、高**、江**、吕**、高**、王**、吕**、张**、孙**、姜**等17人应征金额共277172.4元。
20、洪庄杨派出所复印档案:王**、高**、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生育证明信0043940:婴儿姓名李**,一胎子女。
李**的申请手续;马**的补录手续;张**的补录手续(不包括张**)。
21、叶县红庄杨派出所2009年6月5日、6月12日出具的证明:司机冯刚、门卫王**工资是乡政府拨款到派出所由所里发放,户籍协警张**和照相员王**的工资是从办理二代证返还款中发放。
证明赵某1990年8月份参加工作,2004年10月从遵化派出所到我所担任户籍内勤,这个主要职责是:1、做好户口登记工作2、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3、做好人口统计工作4、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5、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22、叶县纪委2009年6月17日出具证明:平顶山市纪委在5月27日向我们移交了叶县洪庄杨派出所有关人员违法违纪材料中,含赵某个人存折一个,存折数额为77044.75元,此款由我们暂扣。
另有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年龄证明及辩护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河南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调整我省户口管理有关政策意见的意见通知豫政(1998)6号、河南省公安机关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及收款收据、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用票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叶县公安局洪庄杨乡派出所担任户籍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准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另辩称被告人赵某受贿部分款项用予其他公务支出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向本院交纳悔过书认可受贿的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非法所得1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