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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康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二审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本案上诉人康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此,“被害人”宋某某虽然予以否认,但如下的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宋某某的否认是不能成立的。具体的理由如下:







 1、如前所述,“被害人”宋某某与上诉人康某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本案“被害人”宋某某关于“我没有带康某某去过我家,但去过我父母警苑小区的家,就一次。那一次是我从修理部收拾了一大堆衣服,我妈叫我顺便把康某某的衣服也给洗一下,康某某帮我拿衣服去了,到我妈家没有水,我俩一起回的修理部”的陈述及报案人李某“我在家,上诉人康某某并没有去过他家”的说法不客观、也不真实,存在虚假的成分,且该虚假的成分依法不能予以排除。换言之,他们二人的陈述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2、众所周知,强奸往往伴随着一定的暴力行为,而本案“被害人”宋某某的衣服并没有任何撕破、撕烂的痕迹,却是完好无损,这显然有悖于常情。

     4、假若真正的实施了强奸行为,本案“被害人”宋某某应在其丈夫李某报案后,立即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但其却等到案发后的7天【即案发时间为2011年10月21日】即2011年10月27日到公安机关做笔录,该做法显然违背常理。
 5、报案人李某说,其对那一幕记得太清楚了,他一辈子都忘不了,且其也没有说假话。但仔细研究其在公安机关的两次关于“强奸”情节的描述,却发现前后互相矛盾,且不能互相印证。可见,报案人李某的说法存在虚假的成份,且该虚假的成分不能依法予以排除,报案人李某的说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纵观到案证据,本案的主要证据有:上诉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宋某某丈夫李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宋某某的母亲周某某的询问笔录、耿某的询问笔录、王某某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体系明显存在缺陷,致使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综上事实、证据、法律,辩护人认为,显然是被害人”宋某某与上诉人因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其丈夫李某当场发现,为还其一个“清白”而引起的纷争。诚然,康某某的道德操守可能存在缺陷,但将道德领域问题无限上纲为刑事案件毕竟会损害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提请贵院在本案证据有重大缺陷并疑窦重生的情况下,宣告上诉人康某某无罪,还上诉人康某某一个清白之身,同时,可以对上诉人康某某给予必要的训诫。
                        辩护人: 马晓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