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周天发滥用职权案无罪辩护词(续)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周天发滥用职权案无罪辩护词(续) (2014-03-29 18:49:27)

其三,汪向前在笔录中说汪向前合同诈骗案案卷中2009123日的第一份笔录是2012年胡定华给我补做的,虽然笔录记载时间是2009123日,但是我签名的时候日期签的是2012311日,补做的原因归档需要。

但两个案子分别于20101220日和2011118日早就撤案了,应该当时就归档了。为何需要补做笔录?!什么叫补做?当时没有,事后补上,这叫补做,明明有笔录又要补做笔录,却要故意撕毁,这是汪向前和胡定华故意串通起来共同毁灭证据!不是明知毁灭证据而共同参与么。二人串通共同将原来的笔录撕毁后又共同伪造了一份笔录,是伪造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且系共犯,应当依法追究汪向前、胡定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证明胡定华和汪向前串通在一起的直接事实证据。

其四,汪向前在笔录中说20091221日胡定华将其提解出所到经侦大队后,到了那里之后胡定华给我做笔录,且其他笔录内容显示他说此时做的是关于倪志良的事情。

那么此份笔录应当是20091221日在经侦大队做的笔录。但翻阅所有案卷,包括周天發案卷发现仅有20091221日胡定华在宁波市看守所所做的关于周天发事情的笔录,而所谓的当天做的关于倪志良内容的笔录是事后于20101221日后补的。证明的事实是故意造假;证明的是胡定华、汪向前故意串通,共同伪造证据,这也是证明胡定华和汪向前相互串通在一起的直接事实证据。

其五,汪向前在笔录中说取保候审当天陈滢只能通过毛伟民,又付了150万元钱给周天發。

为什么自己付钱要通过毛伟民?且倪志良民事诉讼案卷反映所谓的毛伟民当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是中宇创业(后改为天英)公司的股东,自己的身份是被冒用的,且吕运来出庭证言证实所谓的毛伟民的股权转让都是汪向前冒用的。(这是真实的事实)

其六,汪向前在笔录前面说盛毅敏打电话给他“让他再拿出100万元钱,那个案子就到此为止了,这个闲账他不管了”,后面又说“至于钱到底是被谁拿走了不是我关心的内容,哪怕这个钱就是盛毅敏自己拿下了,那我也没有什么办法不让他拿下。”前后矛盾,证明的事实是汪向前故意编造谎言,目的是为了构陷盛毅敏入罪。

其七,汪向前在笔录中说他之所以不找盛毅敏要还这100万元是因为当时盛毅敏威胁他,再者2010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已经在调查汪向前对周天发的控告,汪向前也写了信访材料给经侦支队,一旦周天發的事情被查清楚了,那我被盛毅敏拿去的这100万元钱,也会被追查下去并能够被查清楚的。但这个100万元钱你信访与举报资料不说,谁会知道,这是你与盛毅敏之间的往来,是借款还是行贿,你不提公安怎么会去查?!明显不合常理与逻辑。在这个事实中,海曙检察院帮助汪向前说谎了。

综上,汪向前四份笔录,遍处是谎言,这样的笔录是不是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控告人编造谎言笔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控方应当审查清楚而没有认真审查,有故意为汪向前制造的假证据提供方便之嫌疑。

(二)指控周天发滥用职权的胡定华证言同样是虚假诬陷之词。

1.胡定华201386日笔录的造假内容:

其一,胡定华在笔录中说:“我就是看了一下举报材料,但具体初查工作没有进行”,并说“针对汪向前这个案子,当时有些初查工作其实是可以做一下的,举报人提供了一些举报材料本来也是可以去落实一下真实性的,但事实上因为当时盛毅敏和我说要立案,要抓人”所以没有做,把这些责任都推给盛毅敏。

但其2013812日的笔录中又说:“这是2009121日的时候,我去象山工商局调取来的关于汪向前的浙江宏运公司的相关材料。这样看来,这个案子的初查工作还是做过一些的。”明明有初查,为什么故意说成没有初查,并把没有初查的责任推给盛毅敏,并说盛毅敏要立案、要抓人,所以才没做,这不是诬陷盛毅敏与周天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