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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应否以牟利为要件
综上所述,认定贩卖毒品罪既要考虑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毒品交易行为,又要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牟利目的,如此才能准确定罪量刑,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反方:有无牟利不影响犯罪构成
毒品犯罪中贩卖毒品犯罪最为常见,很多人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一个必备要件。然而,刑法中的贩卖是指一种有偿转让行为,贩卖毒品罪的本质是将禁止市场流通的毒品作为一种可流通物而进行有偿的交易或转让,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应成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件。
从词义学来看,贩卖之本质应为将货物以相应对价销售的行为。“贩卖”二字属于语言学中的偏正结构,而非并列结构,因此“贩”字仅起修饰作用,该词语的重心仍在于“卖”,而“卖”之本质应为将货物以相应对价销售。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贩卖行为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不应因此认为不具有牟利目的的商品交易行为不属于贩卖。如因各种原因赔本倾售的行为,能否因其不具有牟利目的而否认其贩卖性质呢?再如,吸毒者不想吸食毒品后将毒品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而卖给他人,能否因其不具有“牟利目的”而否认其贩卖毒品的性质呢?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以高价卖出毒品牟取暴利,还是低价卖出甚至亏本出售毒品,只要其将本不应作为市场流通物的毒品当成商品进行有偿转让和销售,其行为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贩卖。
从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以牟利为目的也不应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贩卖毒品罪被规定在刑法第347条,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选择性罪名,而在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这三个选择性罪名中,均有可能出现不为牟利目的而走私、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的行为。如为了研究毒品而制造毒品,出于情谊而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等等。在同一法条内,如果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并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而贩卖毒品行为却必须具备以牟利为目的才构成犯罪,这与刑法条文内在的体系和逻辑性是不相符的。刑法第363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名与贩卖毒品罪同为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刑法原文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那么利用反义解释,可以得知“牟利目的”并非“贩卖”一词的应有之义,否则立法者在该条款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有画蛇添足之嫌。因此,如果在同一章内的贩卖毒品罪中未附加“以牟利为目的”这一限制性条件,那么,从刑法内部体系的逻辑性和刑法用语的统一性来看,可以判断出成立贩卖毒品罪不需要司法者去探究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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