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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
精彩辩词
佟某强奸罪辩护词
时间:2012-10-16来源:自稿
辩 护 词
(佟某某一审)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佟国友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佟国友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参加庭审,针对本案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涉及佟国友所犯强奸罪的事实,从证据真伪,证明结果,认定事实,涉案性质,并围绕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采纳。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内容。
起诉书指控事实: “……,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并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其暂住地内,欲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证据: 口供卷,佟某某询问笔录, P47。
“8月14日那天她要去玩牌去,我不让她走,她跟我闹,我用臂力器打了她……”
证据卷,殴某某询问笔录, P47。
“到了王某家,不知为什么,他与王玲发生了争吵,后佟某某叫我到棋牌室拿臂力器,我没有去拿”
事实:2011年8月14日晚18时佟某某殴打王某某是因为佟不让王去玩牌,而他们俩人从足疗室回到佟某某暂住地并没有强制行为;同时佟某某也没有强制要求与王某某发生性行为。
佟某某殴打王某某事出有因,不是想发生性行为;佟某某与王某某是否到过暂住地证据矛盾;提出买避孕套的是王某某,怎可推定是佟某某想发生性行为,更不能推定是要求强制发生性行为。
二、关于证据部分。
证据是司法公证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一)公诉机关值得肯定的事实认定。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2011)字第113205号《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佟某某2011年8月9日晚、10日凌晨、10日晚、11日凌晨四次将被害人王某某强奸。公诉机关京朝检刑诉[2012]0258号《起诉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对上述行为没有认定,我们深表赞同。
但是我们认为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佟某某与王某某关系亲蜜,自愿发生四次性关系,而后挟私报复诬告佟某某,反而可以证明2011年8月14日行为不够成强奸未遂罪。
(二)王某某两份笔录不能作为佟某某犯罪证据。
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而王某某的笔录不仅谎话连篇,而且予盾百出,蓄意诬告。
王某某两次询问笔录,相互矛盾存属谎言。
第一次:证据卷,王某某询问笔录, 2011年8月16日10时0分—10时50分,南某、杜某,崔各庄派出所P15。
第二次:证据卷,王某某询问笔录, 第二次,2011年8月19日16时0分—16时20分,南某、杜某,崔各庄派出所P21。
(1)王某某对与佟某某关系的表述前后矛盾。
先说什么关系都没有P16;后又说是普通朋友关系P23,而所有事实显示关系极亲蜜。
(2)2011年8月9日晚抢手机表述矛盾.
先说抢走手机,然后扒光王某某衣服P17;后说先扒下王某某衣服,然后抢走手机P24;
(3)佟某某与王某某谁先脱衣服顺序矛盾
先说把王某某身上衣服脱光了,后把自己的衣服脱了P17;后说佟某某把自已的衣服脱光,然后强行扒王某某的衣服P24。
(4)8月11日双方洗澡表述矛盾。
先说佟某某脱了王某某的衣服P18,后说是王某某自己脱的衣服P27。
2、王某某笔录与佟某某口供矛盾:
佟某某口供与王某某笔录矛盾之处更多,不胜枚举。其中连最基本的性行为是体内射精还是体外射精都表述矛盾。
3、与证人口供矛盾:
证据卷,王某某询问笔录, P15。
……上午的时候他的那些朋友就回来了,中午一起吃了饭,下午去歌厅唱歌,
证据卷,李木景询问笔录, P40。
在2011年8月10日早上10时许我因来他们早就走了,具体何时我也不清楚。
上述王某某两份笔录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矛盾,如果真是强奸应当印象深刻、刻骨铭心,只是短短的几天时间怎么能不记得真实情况。王某某即没有健忘症也没有幻想症,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想诬陷佟某某,而自己编的太乱。
(三)强奸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
王某某的两次笔录因为与上述二、(二)的理由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在王某某笔录不能作为证据的前提下,只有佟某某的供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更何况佟某某作的供述也不能证明成立强奸未遂。
首先,所有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并且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可以说所有证明有罪的证据都存在客观性瑕疵。
其次,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都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事实上佟某某殴打王某某事出有因,而且不是以强制性行为为目的。而除了牵强附会的上述事实,还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佟某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王某某的行为。主观上是双方互相要求的非强制性性需求。
第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能排除自愿性关系。
在一、二、三、四次自愿性关系后,得有严格的证据来排除了第五次的性要求就是自愿。但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四)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
补侦卷,退函, P3“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补侦卷,补侦提纲, P4
上述材料可以证明2011年12月12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从补侦提纲可以得出在哪些方面没有查证属实,哪些方面证据不够充足。
补充侦查后补充的证据内容:P7康某、P8汤某、P10顾某、P12周某、P15李某、P16李某,佟某某“挺义气”“平时比较不错”“接触觉得挺好的”“人还不错”“佟某某和那个女的都挺正常的”“都挺好,挺正常”。P18-23:王某某查无此人、张某某不愿作证、三张歌厅相片。
这些补侦的无罪或不相关证据就可以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犯罪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佟某某涉案的事实。
王某某对佟某某的恨意不用怀疑,以王某某控告的笔录为基础结合其他证言和佟某某供述及辩解我们可以还原出事实真象:
(一)佟某某与王某某关系爱昧,行为轻佻,事实苟合。
2011年6月或7月,佟某某与化名王林的王某某在棋牌室(崔各庄黑桥村)相识,因为互有好感双方互留电话,并一起吃饭(相会或约会)。
2011年8月6日或7日,佟某某去棋牌室玩牌,看见王某某在,这时王某某跟佟讲她来了一个朋友去逛街,佟某某就主动给了她800元人民币,之前还另外给过500元。
2011年8月9日上午,佟某某打电话约王某某一同去给佟某某的朋友过生日。王某某欣然应充,后来佟某某同王某某打出租车一起来到佟某某朋友家(李木景、金盏乡皮村),中午佟某某、王某某还有另外几个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下午2点多钟吃完饭后,就回到佟某某朋友的家里(李木景),他的朋友去棋牌室玩牌了,王某某和佟某某回到佟某某朋友的住处,和佟某某一起躺在床上一起聊了会天,并且一起在床上睡觉到五六点钟。下午佟某某的朋友回来了,佟、王又与朋友一起出去吃晚饭。饭后她们共同在村里的一个浴池里洗澡,然后王某某与佟某某共同留宿在朋友(李木景)家,而朋友则去外面借宿。当晚和第二天双方发生两次性行为,而双方共同睡觉过程中王某某没有失眠或睡不着的情况。
2011年8月10日佟某某与王某某起的很晚,中午佟某某的朋友李木景回来。他们一起去吃的饭,然后在歌厅玩到晚上17时。在这期间佟某某到超市给王某某买了一件上黑白的连衣裙穿着。晚上回到崔各庄,他们一起在佟某某家留住发生两次性关系,王某某还是睡的很好,没有失眠。8月11日中午王某某吃完午饭后,回家。
上述四次性行为王某某本人表述:“没有呼救”“他没有威胁的语言或行为”“没有殴打”。
回家后王某某与佟某某互发信息并打电话。
2011年8月14日下午,王某某电话让佟某某来她家。15时左右佟某某在醉酒态度下来到王某某的暂住地。王某某与强丽丽(王的朋友)在,张某某向佟某某借钱一万元与王某某一起去玩牌,佟某某没有答应。王某某想去玩牌佟某某不让她去。双方产生口角,佟某某殴打王某某,同时把王某某带到佟某某家附近的棋牌室、足疗室、而后在共同回佟某某家的路上(或回家后),王某某要求佟某某买内裤和避孕套,王某某而后不知去向。事后王某某同朋友张某某说有人想打她,即不是说有人想强奸也没有说谁想打她。
事隔两天,王某某以佟某某强奸去派出所报警诬告佟某某强奸。而所控告的强奸行为是8月9日晚、10日早、10日晚、11日早,并没有控告8月14日的强奸未遂。
而后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告家属索要金钱,以承诺不去控告,但公安机关已立案。
(二)事实性质,关系翻脸、诬告陷害。
从上面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下面的性质分析:
一个有过性经验的成熟女子,化名王林在棋牌室打牌时认识了被告,彼此经常联系、关系爱昧。在一次朋友过生日的时候,她们共同吃、喝、玩、乐、同洗浴、同睡觉(几平方米的小床),而后顺理成章的发生了性关系。
我可以肯定这个化名女孩不是卖淫女,因为发生性关系前,她没有索要金钱;性关系后,同样没有索要金钱。一切都是被告主动去为她买服装,送金钱,还有就是这个女人和她的朋友主动向被告借钱(当然不会还了)。
性关系发生后两天,这个女孩向被告借款一万元未果。同时因为吵架对被告深生恨意。至使控告行为发生……
结合上述事实和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可以认定:这个化名王林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四、无罪认定。
案件的起因是王某某别有用心的诬告陷害,但我们相信法律是神圣的,法庭是正义和公正的。我们不想见到被告人佟某某无端的失去人身自由,而王某某在暗处偷偷的窃笑,嘲笑法律、公平、正义。
在此我十分诚挚肯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佟某某的身份和处境。被告人对自己的不检点和放纵行为理应受到惩罚和教训,但这种处罚和教训应当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们不能因为他犯了错误把不应定罪的人定罪,不能因为犯了错误把本该道德教育的人进行刑事惩罚。结合上述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佟某某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虽然指控佟某某构成强奸罪未遂,但本案具以定罪的证据前后矛盾,属无效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结合事件发生前王某某和佟某某的关系,有过钱物交换,和借款行为,不能排除挟私报怨诬告陷害。肯请合议庭践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处被告人无罪!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