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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受贿罪辩护词成功范例

  陈××被控受贿罪辩护词

  被告人陈××在任广东某市海关调查局的副局长、局长期间,某公司人员唐××于2000年下半年的一天,与陈××、林××将一台松下牌42寸等离子彩电(价值人民币68000元)及一台配套接收信号使用的录像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送到陈××的住处(当时陈××不在家),安装后离开。一段时间过后,陈××告诉唐××该彩电质量有问题,于是,唐××又派陈××、林××等人将另一台同品牌、型号的彩电送至陈××家,换走了该台有质量问题的彩电。据陈××本人陈述,一个多月后,陈××又要求唐××叫人将该彩电搬走。

  1999年唐××曾将一部宝马车交给陈××使用,前后共使用了三次,最后一次使用后至案发时,因唐××不知去向,该车一直被放在车库内,期间未年检也未过户。

  关于起诉意见书对受贿宝马车的指控,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指出受贿行为的特征是取得所有权,而此车并未办理过户,亦未年检而一直放在车库中,所有权仍为唐××所有,应为借用和保管性质,故不能认定为受贿。检察院接受了上述律师意见,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此项指控撤销。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1月2日提起公诉,指控陈××收受行贿人唐××彩电及录像机,构成受贿罪。将在唐××所在公司找到的第一次送给被告因质量有问题而取回的那一台彩电作为指控陈××受贿的物证,没有找到第二次送去的彩电。

  对于公诉机关对陈××受贿彩电的指控,律师作无罪辩护。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受贿罪的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陈××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