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何x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律师档案

秦鑫_律师照片

秦鑫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3976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江苏 - 常州

手  机:13506120071

电  话:0519-85017122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3204200310306715 查看

执业机构: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泰山路178号金土地大楼6楼(新北区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法规检索

成功案例

何x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作者:  时间:2014-01-01  浏览量 0  评论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常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x,曾用名何xxxx,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xxxxx。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鑫,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8日、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秦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11月底的一天,李xx(另案处理)指使张xxx(已判刑)携带300克冰毒从四川仁寿乘大巴车至江苏丹阳,后又让被告人何xxx从上海赶往该地。何xxx与张xxxx在江苏丹阳会合后,经毕xxx(已判刑)居间介绍,何xxx将此300克冰毒以人民币16000元每50克的价格贩卖给罗xxx(另案处理),何xxx得款人民币96000元。事后,何xxx给了毕xxx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张xxx、毕xx、李xxx、罗xxxx等人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出港登记信息、登机牌、公路运输客票、火车票等书证、被告人何x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何x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何xxxx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何xxx辩解称其只是按照李xxx的指示收取毒资,未参与毒品交易,也没有给毕xxx1000元好处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xxx在与李xxx等人的共同贩卖毒品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底的一天,李xx(另案处理)指使张xxx(已判刑)携带300克冰毒从四川仁寿乘大巴车至江苏丹阳,后又让被告人何xxx从上海赶往该地。何xxx与张xxx在江苏丹阳会合后,经毕xxx(已判刑)居间介绍,何xxx以人民币16000元每50克的价格将此300克冰毒贩卖给罗xxx(另案处理),罗xxxx将毒资人民币96000元交予何xx。事后,何xx给毕xxx人民币1000元的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未到庭证人李xx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在2009年11月下旬,其找朋友拿了300多克冰毒,全部交给张xx,并给了他路费,由其坐长途汽车把冰毒送到镇江卖给“老范”的亲戚。张xx走的当天晚上,其告诉何xx,张xx带了冰毒去镇江卖,毒品是其的,让她找张xx把钱收了后和他一起回来。第三天凌晨何xx去镇江找张xxx,后其再也没联系上张xx,何xx也没把钱拿回来。

李华对何芳进行了辨认。

2、未到庭证人张xx的证言笔录,证明2009年11月底,李xx让其到常州送货,其带着毒品乘四川仁寿至上海的长途汽车到窦庄下车,毕xxx接其到丹阳。后何xxx也来了,其和何xx到毕xxx家里,后来“小罗”来了,何xxx和“小罗”谈的毒品价格,后来“小罗”把毒品带走了。第二天,毕xx让其通知何xx去拿钱,在“小罗”的车上,其看见毕xxx拿了很多钱给何xx。何xx给了毕xxx1000元好处费。第二天,其和何xxx从无锡乘飞机回了成都。

3、未到庭证人毕xxx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11月底的一天,范xx告诉其让张xx送冰毒过来了。晚上,其在窦庄高速公路出口处接了张xx。后何xx也来了,其联系罗xx来买毒品,何xx和罗xxx谈好价钱每50克16000元。第二天,在九曲河边罗xx的车里,罗xx把一叠约8、9厘米厚的百元人民币给其,其顺手递给何xx。后何xx在河边给其1000元好处费。

毕xx对何xx进行了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