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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内容提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出席本庭,依法为被告人刘立志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业已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立志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出席本庭,依法为被告人刘立志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业已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立志的行为属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立志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有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正当防卫则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行为客观方面看,正当防卫具有与故意伤害罪相似的特征,即多造成伤亡后果,但二者的界限还是明显的:

  1、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不同,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观有防卫的目的,故意伤害则是处于伤害的故意;2、行为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故意伤害针对的则是无辜的公民,正是由于在主观目的和行为对象上的不同,使得正当防卫行为不具有侵害客体,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与死者张三素不相识,也没有恩怨瓜葛,而是张三等人主动挑起事端,侵害被告人,所以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目的。当加害人张三等六人持棍棒等凶器入室后,被告人先被踹到床上,没有还手,后被转椅砸在后背上,仍没有还手,直到张三用棍棒继续进行不法侵害时,被告人迫于防卫本能,用水果刀向张三刺去。当张三受伤后坐在沙发上停止不法侵害时,被告人用刀刺张三的行为即告结束。这充分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自身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予以反击。

  本案加害人人多势众,因而没有足够的力度和强度是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的强度总是应该或多或少地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同时,正当防卫一般都是发生在十分紧迫的情况下,防卫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突然情况下,往往是措手不及,精神极度恐慌,不可能冷静地判断周围的环境和本人的处境,也来不及仔细考虑正当防卫应有的强度,往往是仓促迎战,拿起工具即实行防卫,来不及多想。

  本案被告人事发前因害怕躲到邻居毕亚卓的屋子里,反映了其内心恐惧状态,当被告人看到门被堵死、窗帘被拉住;当被告人听到“一块上,给我打”,并在接二连三地遭受打击后,被告人已经极度恐惧和慌乱,甚至说彻底懵了,此时,即便是专业医生处在被告人的处境,都不可能判断出该刺哪儿,不该刺那儿,所以我们不能以事后对客观环境冷静判断来苛求防卫人,否则就是强人所难,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那样得话,也极大地伤害了人们对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导致人们不敢正当防卫,这样极易放纵犯罪。

  二、被告人刘立志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得合法权益,才能实行正当防卫,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就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4、必须就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行正当防卫,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被告人刘立志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张三(死者)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

  张三等六名加害人,除张三外,其他五人均被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罪采取强制措施,准备追究刑事责任。这足以证明他们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构成对被告人生命的威胁并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是在受到接二连三殴打后,又面临张三棍棒打击时,才实施反击行为的。张三受伤坐在沙发上后,被告人随即停止还击。这足以证明,防卫行为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当危险排除时(指来自张三的危险),被告人对张三的防卫行为随告结束,并没有继续刺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终止对张三还击后,接着又遭到共同加害人胖子姜晋福的拳头,威胁依然存在,无奈,被告人又持刀向姜晋福还击,造成姜晋富轻微伤。被告人及时转移防卫还击的对象,可以推断主观是以防卫为目的的,而非具有伤害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