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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风退赃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近日,涟水县法院审结某镇原领导王某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认定被告人王某系闻风退赃,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5万元,并对赃款予以追缴。

  2007年3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任涟水县某镇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购物卡、笔记本电脑等,合计价值10万余元;采用收入不入账、虚报支出等手段,贪污1.8万余元。2010年8月,被告人王某听说有人向县纪委举报其经济问题,因害怕被查处,其于同年8月21日、23日将现金3万元和收受的笔记本电脑退还给行贿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虽然被告人王某向行贿人退还了所得的部分赃款,但其是在得知有人举报后,为了躲避处罚而退,系闻风退赃,不属于及时退赃的情形,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法官点评: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刘加冲 陈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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