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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量刑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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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量刑参考标准
作者:朱军 时间:2011-04-07 浏览量 196 评论 0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000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情节严重的,5万元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索贿的重处规定】
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基准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