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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滥伐林木行为在立案标准上应当统一


滥用职权滥伐林木行为在立案标准上应当统一
时间:05-28  09:22   作者: 应继海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办理涉林渎职案件,涉及最多的是滥用职权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后罪立案标准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二者的立案标准相差很大。如某镇一副镇长超越职权范围批准无证伐树,导致52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但经济价值仅有5万元左右,离20万元的立案标准还有相当距离。由于是无证伐树,只能定滥用职权罪,但又达不到立案标准。

森林资源生产周期长,难以用经济价值去衡量,所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把10立方米、20立方米作为立案标准;而涉林渎职案件中的滥用职权行为有可能造成砍伐的数量超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标准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却由于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不到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不合理。

笔者认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拘泥于以发证为前提,而林政工作人员口头或书面的违法承诺致使森林大面积被砍伐,实质上起到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作用。根据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原则,应当对滥用职权罪中的滥伐林木行为从数量上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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