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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本华私分国有资产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39号

   原公诉机关开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罗本华,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开县人,原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兼开县社会保障局局长(1999年2月13日至2005年4月28日任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住开县汉丰镇经贸路工贸公司宿舍。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于2005年6月22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批准,7月6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31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公诉机关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本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开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5)开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2006年1月10日,原审被告人罗本华向本院提出上诉,同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06)渝二中刑二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原审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罗本华不服该判决,向开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7年5月16日,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开法刑申字第1号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10月12日,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开法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唐国政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罗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一审判决认定,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县就业局)系国有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拨款。被告人罗本华在任该局局长期间,截留部分收入私设单位小金库,由单位出纳李蓉经手管理小金库的收支。2003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143500元,2004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187300元,2005年截留部分门市租金93800元,共计424600元;另截留失业保险档案保管费90000元、劳动力市场管理费15000元、出租门市的水电费33898.17元、旧办公楼租金46500元、再就业培训费返还387900元、职业介绍所管理费28800元,共计1026698.17元进入小金库。其中2003年截留的门市租金143500元于2004年4月19日经罗本华决定进入单位移民专户。经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由罗本华决定,李蓉经手,2004年“五一”、“十一”,全局15名职工每人各分2000元,共计60000元;2005年2月3日,由罗本华决定将移民帐户上的门市租金143500元以职工集资建房的名义取出与小金库的钱一起,全局职工14人每人各分得40000元;同年4月下旬,在罗本华调离开县就业局之前,将小金库余下的钱私分,全局职工14人每人分得7300元,其中包括2005年截留的部分门市收入93800元。经开县财政局认定,开县就业局的门市、旧办公楼的出租收入为国有资产。即门市出租424600元和旧办公楼租金46500元,共计471100元是国有资产。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罗本华的供述

   其在任开县就业局局长期间,主持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单位支出由其签字。李蓉保管的小金库是从2004年开始的,有2003年的钱,就是把2003年门市租金收入143500元存入移民专户,在2005年2月取出放在李蓉那里(入小金库)。2004年“五一”发给职工每人2000元,15人计3万元;“十一”每人2000元计3万元;2005年2月初发给职工移民补贴4万元,14人计56万元,其中含2003年的门市租金143500元。2005年4月上旬(其调离开县就业局前),将1—4月门市租金没进帐,14名在职职工每人补贴7300元。同时证明小金库收入包括门市租金、失业保险档案保管费、劳动力市场管理费、出租门市的水电费、旧办公楼租金、再就业培训返还费、职业介绍所管理费等以及小金库资金还用于单位购买小车和搞活动支出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潘光烈(开县劳动局局长)证明:开县就业局是开县劳动局下设四个分支机构之一,由县财政全额拨款,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有相关的财务帐并进行独立核算。开县劳动局主要是主管其业务,但在业务上由开县就业局具体操办。罗本华作为开县劳动局副局长,分管监察大队,主管开县就业局工作。对开县就业局建帐,其只清楚有档案管理费,因有文件规定,门市租金收入,后来在重庆市去时听相关部门讲还拨有相关费用。但如何进的帐,如何支出其不清楚。开县就业局职工集资款是如何来的也不清楚,没有任何人向其请示或讲过。其在开县劳动局建房领导小组会上讲过,决不允许任何部门再给职工补建房款。同时证明其不知道开县就业局有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