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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贪污92万给情人买房买车,检察院调查到其单位时逃跑了,后经过认真思考决定还是回来对检察机关将这92万的经济问题交代清楚,后检察院讯问该单位的财务部部长陈某,陈某说王某拿走的单位的钱款总共有230万,五、六十万用票据冲抵了,四、五十万打了借条至今未还,剩余的100多万王某没有给陈某任何手续至今未还,陈某只是随便记录了一下。作为王某的辩护人,我认为王某贪污100多万,挪用公款四、五十万,应该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数组并罚,且不具有自首与坦白情节。不知各位前辈老师是什么辩护意见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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