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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姿英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姿英,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照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 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姿英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袁宏勋、检察员张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姿英及其辩护人蒋照军等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张姿英利用担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丰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便利,未经范某某许可,冒用宝丰县教育局范某某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3万元,将其中1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案发后全部追退。
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张姿英利用担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丰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便利,未经冯某某许可,冒用宝丰县电业局职工冯某某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6万元,用于购买住房。2008年5月至7月还款2281元,2008年12月31日全部归还。
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 1、被告人张姿英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姿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姿英辩称:我贷的两笔款都一直还本付息,未给个人或国家造成损失;用冯某某名义贷的16万元是我主动交代的;我的工作也有成绩,给宝丰的发展有贡献,请法庭从轻处理。
辩护人蒋照军辩称: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姿英挪用公款的罪名没异议;但对指控张姿英冒用范某某名义贷的13万元,其中1万元一直没转入张姿英的帐户,挪而未用,加上转入张姿英帐户没动用的15000元,即共计25000元应从挪用13万元的总数额中予以扣除。冒用冯某某名义贷的16万元,从2008年5月至7月张姿英还款2281元,应从总数额中扣除。二、1、案发前张姿英挪用的款项已全部归还,其中,冒用范某某名义贷的13万元,是在没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交待了冒用贷款的事实,属于坦白;冒用冯某某名义贷的16万元,是被告人张姿英在侦查机关没掌握任何线索的情况下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的性质;2、其挪用的两笔款都经过了正常审批,且已还本付息,没给国家造成一分钱的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和其他正常贷款一样产生增值收益,故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小,其有全部还款、坦白、自首、立功等行为,应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张姿英利用担任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丰管理部主任的职务之便,未经宝丰县教育局职工范某某许可,冒用范某某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3万元,将其中的12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基金、1万元还贷付息。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赃款。
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张姿英同样利用其职务之便, 未经宝丰县电业局职工冯某某许可,冒用冯某某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6万元,用于个人购房。2008年4月至6月还款3282. 14元,2008年12月31日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姿英供述:我自己用别人的名义贷款,自己购买基金和房产了。大概在2007年11月左右,我想购买基金,但是手头没有余钱,我就找到县信用社工作的我朋友任某甲帮忙,让她帮我找个人,用这个人的名义贷点款,任某甲答应后,给我提供了她亲戚范某某的身份证,到第二年的3月份我就用范某某的名义贷款13万元,分几次买基金了。同时我一直在还本付息。范某某当时不知道我用他的身份证贷款。当时我本人不认识范某某。
利用范某某的身份证贷款是:我先用任某甲给我的范某某的身份证在建行办理了一个存折,然后找到几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范某某的借款人单位证明是我找县教育体育局的财务科长王某甲开的。康某某的担保人证明是我让康某某自己盖的章。魏某某、徐贯通的担保人单位证明是我找财政局办公室主任连某某盖的章,他现在去世了,上面何某某的签字是我自己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玉丰尊邸的收据我记不清是怎么来的了,一份玉丰尊邸的空白合同,我自己填了一下,上面范某某的签字是我写的。范某某的户籍证明是我到赵庄乡派出所开的,是找谁开的我记不清了。范某某的妻子任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任某甲提供给我的。范某某和任某乙的结婚证复印件是我自己做的。贷前调查谈话记录、声明与保证、借款人法律责任告知书、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源调查法律责任告知书、贷前调查情况表、保证合同这些都是我一人经办,上面的签字都是我自己写的。借款合同上建设银行行长王某乙的签字是我找王某乙签的。因为按照规定贷款人和担保人也要到场,所以当时我给建设银行的胡某某说我自己想用点钱,让她签个字,她也就签字了。范某某贷款资料是我自己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