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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经典抢劫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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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经典抢劫罪辩护词
作者:王培元律师18665802271 时间:2013-10-17 浏览量 0 评论 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检察官: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元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的亲属秦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担任被告人李某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本人也完全认罪悔罪,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但辩护人并不认为被告人所犯罪行已经触犯抢劫罪的“入户抢劫“和“多次抢劫”两个加重情节,现对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及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辩护:
一、被告人李某系在受害人已进行广告宣传、正在进行出租交易的出租房内劫取财物,行为发生时该房屋并未实际承载刑法规定的“户”的家庭生活功能,也缺乏私密性,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能成立。
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
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
二、本案所涉受害人虽然为多人,但系在一个明确犯意下,以数个预先确定的特定受害人为目标,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实施的一次抢劫行为,在适用法律时不应认定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多次抢劫”的刑法加重情节。
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
本案被告人李某一如前述,是偶犯、初犯,是在一个明确的犯意之下,同时准备好作案工具,一次性确定作案目标。在完成犯罪准备后,对几个受害人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段内(不过二十几个小时,因已经提前预约,间隔只是被告人李某的持续等待)、相同的作案环境和条件下实施了劫取几个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完成了对确定的作案目标的抢劫,本质上是一次抢劫,行为具有不可分性。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
被告人李某对多个受害人的劫取财物行为,分拆开并不具有独立性。购买手机卡、手铐、封口胶是为犯罪做准备,进行电话预约联系即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而以上这些对于几个受害人来说都是同时进行的,我们不能错误理解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错误认为对受害人实施抢劫仅是付诸劫取财物的那一刻,从而否定李某实施抢劫时间、地点的同一性。本案电话预约抢劫的特殊性决定了被告人李某着手实施犯罪在电话联系的那一刻起即对各个受害人开始发生犯罪,因此对多个受害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在时间地点上有了统一性,此后付诸劫取财物地点的差异不能成为认定李某一次抢劫的障碍,且劫取财物地点的差异也与李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毫无关系。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司法解释列举的其他明确作一次抢劫认定的情形。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
三、本案被告人李某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很小,在犯罪过程中尽力避免暴力,避免伤害受害人,也未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实际伤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一时间段内对其他两个受害人的抢劫行为,也积极退赃,已取得受害人谅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以减轻处罚。
四、特别补充说明的问题
被告人李某本人一直遵纪守法,李某家庭世世代代的人也没用谁涉嫌犯罪,是作为儿子的被告人李某和自己深圳抢劫罪辩护律师的母亲发生矛盾后,在其母亲一再触到他的痛处,批评他挣钱无能,最后被母亲赶出家门的情况下产生犯罪念头。再加上毕业几年了未有能力买房,导致交往了五年的女友离他而去,正是在这种迷茫和痛苦中产生的鲁莽和冲动才只身来到深圳,酿成大错。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李某的母亲也一直在福田看守所附近租了一间房子陪伴儿子至今,先后向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表达了自己那份深深的忏悔。李某本人在整个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也充分体现性本善的一面,确保不会伤及受害人的身体,留下受害人要求的物品金钱,到手的银行卡也只是提取一小部分。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也一再表明他是在自相矛盾中实施了犯罪,知道受害人的不容易和在深圳生存的压力,当时在自己脑海里只是想搞点钱度过难关,为了活下去。人性总有弱点,房屋的压力、生存的压力,家庭的压力会让人崩溃,李某走向犯罪的道路无意有一些是社会原因,对于他和家庭反而有些偶然性。
受害人在经历了李某的犯罪过程后依然能真心宽恕和原谅了他,充分说明李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确实不大。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宽容的社会发展阶段,强调罪刑相适应,告别了从严从重的刑事司法模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社会更应该给这个没有多大主观恶性、一时失足的年轻人一个争取未来的机会。
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李某和他的家庭的命运,希望法官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中国社会三十年发展产生的太多社会问题,用司法促进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和每个人良心良知的复位,社会的责任归社会,被告人的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用司法正义守住社会正义的底线,给本案被告人一个把握未来的机会。
综上,基于本案被告人系偶犯初犯的事实,基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得到受害人真心宽恕的事实,基于本案所涉出租房屋并不具备户的特征和实质为一次抢劫的事实,基于被告人真诚的悔罪表现及积极争取立功的事实,基于被告人母亲在看守所旁租住地下室真心为儿子忏悔的心情,请求合议庭依据依据刑法第263条一般抢劫罪三至十年的量刑幅度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