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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半年了怎么还不判?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弟弟肯定不是被拘留而是被逮捕(程序阶段不一样,不过都是羁押)。被逮捕后到案子没判就一直羁押。刑事案件分这么几个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最长期限如下:

一、 侦查阶段
1、拘留(最长37日)
2、逮捕(最长7个月)
(1)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一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

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最长1个半月。退补另算)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

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最多2个半月)
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

限。
如果把最长的时间都算上的话:37天+7个月+1.5个月+2.个月=11个月零几天。

这些程序一般都是托着快到日子才转到下一程序,这也是我国刑事案件办理效率低下的一大原因。请耐心等待。

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