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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该取消“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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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该取消“强奸罪” (2006-12-15 04:34:00)

标签: 杂谈 分类: MSN搬家

强奸罪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中都有这个罪名,而且无一例外地属于重罪。

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是指: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设立的本来目的在于保护性的自由权,但在我国却成了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无形中直接演变成保护“贞操权”。

性的自由权表现为:我有权选择和谁发生性行为、以什么方式发生性行为、在什么时间发生性行为、在什么环境下发生性行为等等,同时还表现为我有权选择不和某人发生性行为、不和某人以某方式发生性行为、不和某人在某个时间发生性行为、不和某人在某个环境下发生性行为等等。

而“贞操权”则表现为:我只能和某人发生性行为,无论我情愿与否其他任何人和我发生性行为都是对我的“贞操权”的侵犯。

实际上,被强奸者所受伤害是分阶段性的,第一重伤害是被强奸时所受肉体的伤害、精神的惊吓;然后是被人发现自己被强奸后世俗的眼光以及善意的“安慰”对她的二次伤害。比方说:某女被人强奸,一种情况是无人知晓,另一种情况是被人知晓。大家想想,被强奸的女性,哪一个所受伤害更大?不用怀疑,如果做一组抽样调查的话,其结论必然是后者自杀的远远多于前者。

所以说,强奸给受害者最大的伤害不是强奸本身,而是陈腐的性道德观。

在我国,一个女人,无论任何情况下,失去了“贞操”都被视为是肮脏之身,世俗之下,无论男女,都会对她斜眼相视,于是那有形或无形的“处女膜”就成了男女顶礼膜拜的圣物,于是那些为了逃避强奸而不惜跳楼寻死的女性也就层出不穷,于是我国的妇女权益组织竟然对此大加褒扬也就不足为怪了。

现在,尽管人们这种陈腐思维有所改变,但在我国这样的环境下继续保留强奸罪名,却有害于人们改变陈腐的性道德观念。

为此,有人认为,被强奸和被人无辜打了一顿,所受的伤害是完全一致的,我同意这样的观点。

《意大利刑法典》就取消了传统的强奸罪的罪名,而以性暴力罪取而代之。这种变化正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强奸就是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与性道德无关,与“贞操”无关。把强奸和荒唐的所谓“贞操权”混为一谈,只是卫道士们的强词夺理!

所以我认为,我国刑法应该取消强奸罪名,将强奸行为归类为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量刑处罚。刑法第234条第2款与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是完全一致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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