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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该取消“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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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该取消“强奸罪” (2006-12-15 04:34:00)
标签: 杂谈 分类: MSN搬家
强奸罪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中都有这个罪名,而且无一例外地属于重罪。
我国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是指: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设立的本来目的在于保护性的自由权,但在我国却成了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无形中直接演变成保护“贞操权”。
性的自由权表现为:我有权选择和谁发生性行为、以什么方式发生性行为、在什么时间发生性行为、在什么环境下发生性行为等等,同时还表现为我有权选择不和某人发生性行为、不和某人以某方式发生性行为、不和某人在某个时间发生性行为、不和某人在某个环境下发生性行为等等。
而“贞操权”则表现为:我只能和某人发生性行为,无论我情愿与否其他任何人和我发生性行为都是对我的“贞操权”的侵犯。
实际上,被强奸者所受伤害是分阶段性的,第一重伤害是被强奸时所受肉体的伤害、精神的惊吓;然后是被人发现自己被强奸后世俗的眼光以及善意的“安慰”对她的二次伤害。比方说:某女被人强奸,一种情况是无人知晓,另一种情况是被人知晓。大家想想,被强奸的女性,哪一个所受伤害更大?不用怀疑,如果做一组抽样调查的话,其结论必然是后者自杀的远远多于前者。
所以说,强奸给受害者最大的伤害不是强奸本身,而是陈腐的性道德观。
在我国,一个女人,无论任何情况下,失去了“贞操”都被视为是肮脏之身,世俗之下,无论男女,都会对她斜眼相视,于是那有形或无形的“处女膜”就成了男女顶礼膜拜的圣物,于是那些为了逃避强奸而不惜跳楼寻死的女性也就层出不穷,于是我国的妇女权益组织竟然对此大加褒扬也就不足为怪了。
现在,尽管人们这种陈腐思维有所改变,但在我国这样的环境下继续保留强奸罪名,却有害于人们改变陈腐的性道德观念。
为此,有人认为,被强奸和被人无辜打了一顿,所受的伤害是完全一致的,我同意这样的观点。
《意大利刑法典》就取消了传统的强奸罪的罪名,而以性暴力罪取而代之。这种变化正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强奸就是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与性道德无关,与“贞操”无关。把强奸和荒唐的所谓“贞操权”混为一谈,只是卫道士们的强词夺理!
所以我认为,我国刑法应该取消强奸罪名,将强奸行为归类为故意伤害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量刑处罚。刑法第234条第2款与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是完全一致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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