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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庭审材料之一

“合同诈骗罪”庭审材料之一 (2011-07-26 09:10:41)

标签: 杂谈

“合同诈骗罪”庭审材料之一

一、申诉人与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赵亚军于1994年1月20日签订《担保协议》的事实经过。

1993年,申诉人原任职的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出于拓展业务的需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向银行贷款。原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所有的“百万庄住宅小区”作为反担保抵押标的物。原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对反担保抵押标的物——“百万庄住宅小区”进行全面评估后,于1993年11月5日出具了琼会评字(1993)第028号《评估报告书》。依据该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及申诉人与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及行长赵亚军于1994年1月20日签订了《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是由四个企事业法人单位共同协商完成的。贷款方为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提供担保方为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提供反担保抵押标的物方为原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标的物的资产净值评估方为原海南会计师事务所。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与原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当时虽然同是申诉人为法人代表,但是,这两个公司却是各自完全独立、互相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的法人实体。

1、原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以公司所有的“百万庄住宅小区”为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标的物后,具体指定由原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少白、原公司财务部经理郎惠民等人负责办理“百万庄住宅小区”的资产评估事宜。陈少白、郎惠民等人与原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黄玉珍、原该所财务负责人钟艳敏等人签订了“百万庄住宅小区”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并于1993年11月5日原该所出具了琼会评字(1993)第028号《评估报告书》。

3、原海南会计师事务所1993年11月5日出具的琼会评字(1993)第028号《评估报告书》提交给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后,原该行行长赵亚军即派人对反担保抵押物——“百万庄住宅小区”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核实的结果与该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经确认完全一致。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及行长赵亚军才与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及申诉人于1994年1月20日签订了《担保协议》。该评估报告书不仅是双方签订《担保协议》的依据,而且是证明申诉人无罪的直接主要关键证据。评估报告书一式三份,原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原海南会计师事务所均有存档。1994年4月5日,原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计划投资部副总经理何亦凡与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办公室主任谢志勤签名的《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百万庄’产权抵押资料清单》上注明该评估报告书已移交给原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就是有力的证明。海南省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却説赵亚军、谢志勤“不知道百万庄住宅小区部分别墅已经销售的事”,这完全是徇私枉法所至。

二、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申诉人“隐瞒真相“是错误的。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在珠建集团公司于1994年元月20日与投资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之前,珠建总公司(1993年3月变更为珠建股份公司)已经将百万庄别墅区的28栋别墅预售给景辉公司。”“珠建总公司于1992年4月4日、1992年4月23日、1992年5月12日分别与深圳核电公司、海口汉海公司、江西证券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百万庄别墅小区合同书》,约定:百万庄别墅区项目建成后,珠建总公司将分别分给3公司各2栋别墅作为投资收益。该项目完工后,珠建股份公司与1994年3月将A2、A3两栋别墅分配给深圳核电公司,于1994年5月将F1-F2型连体别墅分配给海口汉海公司,将A6、A7两栋别墅分配给江西证券公司,至此,在珠建集团公司将百万庄设定为反担保抵押物之前,珠建总公司已经两次对百万庄别墅区部分别墅进行过处分”;“现有证据充分证明:珠建集团公司向投资银行申请贷款担保而将百万庄别墅区设定为反担保抵押物时,没有将百万庄别墅出售和处分的情况告知投资银行,从而隐瞒了百万庄别墅区被出售和处分的真相”。(以上摘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以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的认定与证据事实严重不符,并且是运用了十分荒谬的逻辑推理,牵强附会、人为造假!原海南省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变为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年2月17日,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海南珠江建设总公司的百万庄住宅小区(在建房屋工程项目)和亚希大厦十一层等资产,经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为净值6600万元的基础上,联合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证券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武汉电力开发公司等共同投资改组设立,并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总股本为1.5亿元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是由原海南珠江建设总公司变更而来,原海南珠江建设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继承)。与判决书“珠建总公司(1993年3月变更为珠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将百万庄别墅区的28栋别墅预售给辉景公司”的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