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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东莞、深圳、广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25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25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0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指导意见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2500元,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每增加750元,增加1个月刑期,并根据以下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刑期1个月;

(2)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刑期1个月。

 2、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25000元,量刑起点为三年,每增加72000元,增加1年刑期,并根据以下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1次作案,增加刑期1个月;

(2)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刑期1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抢劫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