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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某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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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DCP、DWH、LNQ委托,指派CCC律师作为DWH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资料,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重视并供合议时参考。

  第一部分:关于刑事责任部分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DWH行为因在案涉交通事故中,DWH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DWH并非无证驾驶。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DWH携带正当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非无证驾驶。

  1、交管部门无权认定其他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无效。

  作为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越权的行政行为无效。DWH持有的驾驶证是农机监理部门颁发,假设存在无效情由,也应该由农机监理部门宣布该驾驶证无效。作为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交通管理机关,无权对其他单位的行政行为作出处分。其直接认定DWH所持有驾驶证无效,显然是无效行政行为。

  2、交管部门认定DWH驾驶证无效适用法律不当。

  案涉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门依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认定DWH驾驶证无效显然错误。该文件规定,“对于隐瞒真实年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的驾驶证,应当认定为无效行政许可,视为无效驾驶证并予以注销。”而本案中,DWH无任何隐瞒真实年龄或采取骗取手段骗取驾驶证的行为。故该文件于本案中不适用。即DWH驾驶证不应撤销。

  无论是在现行立法实践还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驾驶证无效,均需要欺诈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前提要件,无此要件的,均无撤销情形。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3)《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综上,在没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前提条件下,无论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还是各地司法实践,均不得撤销驾驶人的驾驶证。

  3、DWH所持有驾驶证,现在仍属有效。

  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一旦作出,无法定理由,不停止执行,即行政行为的效力一直延续。本案中,截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DWH所持有之驾驶证仍未被相关部门撤销或宣布无效,故DWH现在所持有之驾驶证,现在仍属有效。

  二、案涉交通事故中,DWH并未超速。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据此规定,因事发道路系107国道,故其最高时速可达六十公里,根据DWH供述,其当时时速为30公里。所以,DWH当时并未超速。

  交管部门认定DWH未在路口处减速亦属不当。首先,案涉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交通路口,而是在水文路口以北十米处,故不应适用路口减速的规定,因路口减速主要指在通过路口前减速,而非在通过路口后。其次,DWH当时驾车速度并不快,时速三十公里应该属于安全时速,符合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更为重要的是,在交管部门无任何证据证明DWH驾驶行为超速的情况下,完全不应认定其驾车超速。

  综上,DWH驾车并不超速。

  三、根据交管部门自检,不能证明案涉事故车辆存在故障。

  交管部门车辆自检证明自相矛盾,不能认定案涉事故车辆车况不良。

  案卷第73页显示车辆以时速30公里行驶时,刹车无拖痕,但第74页却记载,车辆以30公里时速行驶时,刹车拖痕均超过5米。一份有拖痕,另一份却没有,可见,该自检自相矛盾,并不能确定事故车辆车况不良。既然交管部门自检车辆时,车辆刹车有超过5米的拖痕,完全可以证明事故车辆刹车系质量良好,并非故障车辆。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发生,并非车况不良造成。

  四、被害人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上述说明,DWH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无超速行为,仅凭超载、车辆未经过年检(但上述已说明,事故车辆车况良好)认定其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不能成立。

  与此相对应的是,被害人不但横穿马路,而且,在没有任何行人甚至是非机动车可以行走的机动车道(而且是超车道)上行走,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是造成案涉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被害人应该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如果没有被害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交通事故显然没有发生的必要条件;退一步讲,如果被害人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能够注意到来往的车辆,也完全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可见,事故车辆超载,只是事故发生的条件之一,而且是非必要的条件,如果没有被害人的严重违章行为,事故发生也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的严重违章,其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退一万步讲,假设DWH驾驶证无效、超速、超载、车辆未年检,交通事故就一定能发生吗?当然不是,因为无论是无证驾驶、超速、超载即车辆未年检,只要被害人无违章行为,事故也只可能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而不可能发生在被害人身上。因为,如果DWH的行为如果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的话,类似的事故早就发生了,而不是在峰峰到邯郸的长时间行驶后,将要进邯郸市区时才发生。所以,无论是怎样假设,被害人的过错远大于DWH的过错,被害人均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综上,结合事故当时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DWH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显属错误。

  五、请法院依法重新确定案涉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DWH在案涉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无证驾驶、超速及车况不良等情况,并且,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故请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以便正确定罪量刑,不枉不纵,给被告人以公正的判决。

  第二部分:关于民事责任部分

  基于第一部分关于责任分担的说明,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在厘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公正分配民事责任承担,DWH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部分代理意见主要包括对以下问题的说明:

  1、DCP及LNQ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2、DWH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3、原告人诉讼请求数额有误。

  分别如下:

  一、DCP及LNQ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DWH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独立承担因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查明事实,DWH2000年5月初中毕业后,就在邯郸为别人打工谋生,2001年就自行购买了农用运输车搞运输一直到发生交通事故(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DWH)。同时根据DWH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DWH完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所以,可以认定DWH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本案中不应适用。该规定只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之法治原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是对具体问题的具体规定,其效力应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效力。且根据法律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的原则,DCPLNQ因不应承担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二、DWH不应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前已论及,DWH不应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再赘述。

  三、原告人诉讼请求数额有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及法释(2002)第17号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不应受理。

  2、李小枝的误工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该误工费应为受害人误工费,而非其家属的误工费。

  3、李小枝、陈丰英财产损失(耳环、戒指、衣服、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4、李小枝死亡赔偿金计算数额有误,计算基数农村人均纯收入应是3171元。

  5、李小枝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事实证明李双喜无其他生活来源。

  6、关于李小枝、陈丰英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应以实际支出为准,并按责任比例分担。

  7、关于陈丰英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更换费、继续治疗康复费、继续护理费、营养费应有相应证据及法律规定。

  8、陈丰英残疾赔偿金数额计算有误,至多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七年,并按责任比例分担。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不应负主要责任,相反,被害人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DWH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民事责任亦应根据有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

  请贵院依法酌定。

  谢谢!

  辩护人及代理人: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