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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分尸案辩护词

注:07年时代理的一个案子,是发生在济南的一件故意杀人分尸案。至今还记得初次会见被告时,被告步履蹒跚地走过来,表现出的那种对于可能面临的死亡的深深的恐惧。我真正认识到,处理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时,一定要慎重!

    该案经辩护,最终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保住了他一条命。以下辩护词的主要内容: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在这里我们向本案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这一结果是人人都不想看到的。今天我们一起来到庄严的法庭,请求法庭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就是要对被告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使其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

我们认真查阅了卷宗,核实了证据,又经过今天的开庭审理,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过本案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检察机关提交的询问材料,我们有必要高度注意以下两个十分重要的情节:1、本案发生时,被告人年仅5岁的女儿和他们同住一室。2、在本案发生前,被告与受害人在讨论结婚的问题。

这两个情节说明什么呢?被告人在5岁的孩子面前会杀人吗?两个正在谈婚论嫁的人之间,突然会生起杀人的故意吗?不会的。虽然被害人在被打击之后很快死亡,但这一结果并不是被告积极追求的,也不是他听之任之、容忍出现的结果,因而,被告的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

被告在刚才的陈述和检察机关提交的供词中讲到:在两个人吵架时,被害人把他蹬到了地上,并发疯似的撕扯他的头发,被告“顺手拿起”铁板,反手向她头上打了几下。说明被告人的主观上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属于一般的殴打行为。这种一般性的殴打行为,只能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他人身体健康。一般性的殴打行为在夫妻吵架或者父母教育子女时,可以说时有出现。而发生在被告人与被害人这两个婚恋的人之间的行为也是这种一般性的殴打行为。虽然他在打被害人时应当预见到用铁板击打会造成他人死亡,但正当在两人吵架撕扯时却没有思考,而疏忽大意地造成了陈娟的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分割尸体的行为

被告人在过失致人死亡后分割尸体的行为,是一种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被告分割尸体是在被害人死亡几天后,是因为害怕被人发现才萌生分割尸体的想法。这与社会上以分尸的方式杀人或者故意杀人后立即毁尸灭迹的罪恶行为是不同的。被告只是在发生了过失致陈娟死亡的事情后,想掩盖这一事实,因而,被告的这一行为并不能改变被告在犯罪时的性质,被告的犯罪行为仍然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的分割尸体只是属于考虑量刑的一个情节,而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决定所犯何罪。

 

 

 

    请法庭依法予以考虑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