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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兴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兴,男,1963年10月10日生

辩护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兴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育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兴及其辩护人李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自2005年开始,郑州市政府决定对种苗户进行补助。2007年、2008年郑州市林业局对新郑市林业局拨付种苗补助款到位,被告人王玉兴在时任局长马国林(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利用分管育苗、风沙源治理工作的便利,以解决新郑市林业局经费紧张为由,超越职权范围,违规操作,在发放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的过程中,强行将发放给26户种苗补助户的补助款共计71.8万元以现金形式再次收回。在此26户种苗户中,王玉兴以自己弟弟王改成的名义虚列种苗补助户,套取补助款6万元(此6万元包含在71.8万元中)。王玉兴将71.8万元中的27万元于2007年交给局出纳王美环(后此款作为小金库被马国林签字支出);于2008年将35万元现金交给马国林,此款被马国林贪污;另支付万邓公路绿化款、2007年中秋节班子成员去省林业厅送礼、王玉兴家属和赵建德家属清退补偿共计7万元,剩余2.8万元王玉兴据为己有后挥霍。共造成人民利益损失69万元。

2、2008年初,被告人王玉兴利用其分管防沙治沙工作的职务便利,经与局长马国林、局协理员郭全治(另案处理)分别合谋,采用虚列手段,套取国家专项防沙治沙占地补偿费150 552元,三人共同据为己有后挥霍。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玉兴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玉兴辩称,他贪污的不是2.8万元,是2万元,第二起他不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玉兴贪污应认定2万元,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一、自2005年开始,郑州市政府决定对种苗户进行补助。2007年、2008年郑州市林业局对新郑市林业局拨付种苗补助款到位,被告人王玉兴在时任局长马国林(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利用分管育苗、风沙源治理工作的便利,以解决新郑市林业局经费紧张为由,超越职权范围,违规操作,在发放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的过程中,强行将发放给26户种苗补助户的补助款共计71.8万元以现金形式再次收回。在此26户种苗户中,王玉兴以自己弟弟王改成的名义虚列种苗补助户,套取补助款6万元(此6万元包含在71.8万元中)。王玉兴将71.8万元中的27万元于2007年交给局出纳王美环(后此款作为小金库被马国林签字支出);于2008年将35万元现金交给马国林,此款被马国林贪污;另支付万邓公路绿化款、2007年中秋节班子成员去省林业厅送礼、王玉兴家属和赵建德家属清退补偿共计7万元,剩余2.8万元王玉兴据为己有后挥霍。共造成人民利益损失6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玉兴供述,2007年、2008年郑州市林业局对新郑市林业局拨付种苗补助款到位,局长马国林以解决局里经费紧张,安排他在发放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的过程中,强行将发放给26户种苗补助户的补助款共计60余万元再次收回。并将其中的27万元交给局出纳王××;35万元现金交给马国林。

2、同案犯马国林供述,王玉兴从苗补助户的补助款收回的30多万元给了他。与被告人王玉兴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王××证实,2007年5月份王玉兴给她现金27万元。

4、证人赵×、张××证实,王玉兴让他们在种苗基地补偿款审批表上签名,并说这是政治任务。

5、证人王某×证实,他哥王玉兴以他的名义套取补助款,后来他哥又要回去了。

6、证人吴××、王×某等26名种植户均证实,王玉兴发给他们的种苗补助款,一部分又被王玉兴收回共计71.8万元。

7、证人高××、赵××证实,他们领过奖金或补助款。

8、证人刘××证实,2008年的种植是她验收的。

9、书证,银行的查询书证证实被告人王玉兴在银行支取现金的情况(卷四68-72页);被告人王玉兴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收回的情况表(卷一62页);2007、2008年种苗补助款发放凭证(卷四73-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