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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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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法律知识专题为您提供《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会怎么判刑?》、《食品公司为提高馒头销量添加柠檬黄,共同犯罪如何处罚》、《重庆毒血旺案破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结伙销售毒生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处罚?》、《男子用瘦肉精喂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新西兰毒奶粉进中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等内容,资深刑事辨护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例及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等刑事辨护法律咨询。
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会怎么判刑?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
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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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为提高馒头销量添加柠檬黄,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食品公司为提高馒头销量添加柠檬黄
2010年9月起,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购进“柠檬黄”,安排生产主管、被告人谢维铣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徐剑明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经鉴定,盛禄公司所生产的玉米面馒头均检出“柠檬黄”成分,系不合格产品。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共生产并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金额共计620927.02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售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盛禄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盛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不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叶维禄系主犯;徐剑明、谢维铣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徐剑明、谢维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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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毒血旺案破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重庆毒血旺案破获
从2010年9月开始,被告人郑某在不具备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租用民房、雇佣被告人罗某开始生产没有任何保障的牛血旺。两名被告人为了能让牛血旺保鲜,将对人体有危害的甲醛加入了牛血旺中。至案发,被告人郑某与罗某共生产50万余斤问题牛血旺,获利共计12。5万余元。重庆市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了问题牛血旺。
此案为重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以来首例刑事案件。
2011年6月8日上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毒血旺”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