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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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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规范

作者:敦新余  时间:2012-11-15  浏览量 16  评论 0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可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超过或者少于上述各档次数量标准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刑期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2)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十克以下的,每减少二十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本条规定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换算后确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 0%: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的。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存在数量引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