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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转自工商人)

无照经营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其实我们深入要具体分析无照经营案件所涉行业及商品服务类别,并与《刑法》和《追诉标准》、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比,相符的就移送,不相符的普通无照经营案件,无论其规模是否超过《追诉标准》中的标准,都不属移送范围。

    首先,《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判刑。即罪刑法定原则,也即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司法解释也不能超越法律。

其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非法经营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追诉标准》,均未超出其规定的行为种类,仅是对其的细化与量化。

综上所述,只有法律规定的上述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服务)的无照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法无规定的普通无照经营行为不适用《追诉标准》中其它非法经营罪规定,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解除畏首畏尾的疑虑,坚决查处经营额较大或违法所得额较大的普通无照经营案件,强化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