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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走私香烟行为定性非法经营罪成功辩护
(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辩护案例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杰,外号“小倪”,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号。因本案,于2012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森泽,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杰及其辩护人唐森泽到庭参加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开始,被告人倪某杰与犯罪嫌疑人许某(另案处理)一起非法销售走私香烟。许某将走私的香烟放在一部商务车上用于销售。后公安人员在罗湖区**花园楼下抓获正在向人货车内转移香烟的倪某杰,当场缴获非法贩卖的香烟3000条。经鉴定,缴获的香烟价值人民币573000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搜查证及笔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2、证人郑某某、林某某证言;3、被告人倪某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香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特提起公诉,诉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倪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辩护人辩护内容为法院全部采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