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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林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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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林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2011-12-19 11:12:02)
标签: 杂谈
辩 护 词
——王玉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宗森
( 2011年9月14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作为本案被告人王玉林的辩护人,现就庭审查清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时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通过庭审调查,我们发现,本案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具体表现在:
1、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关押被告人王玉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但我们通过庭审查清,被告人王玉林于199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但被告人王玉林刑事拘留后直到被执行逮捕,一直关押在下善派出所。
2、侦查机关违反规定讯问被告人王玉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但我们通过庭审查清,案发地属于乡宁县公安局管头派出所所辖范围。但对被告人王玉林的数次讯问的地点却是下善派出所。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王玉林的场所既不是看守所,也不是乡宁县公安局或管头派出所。
3、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我们通过庭审已经查清,批捕前后检察机关都介入了本案,且参与了讯问工作。
4、尤其重要的是公诉机关违法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们已经查清,贵院于2006年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公诉机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
(一)本案中所有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和鉴定结论没有一份是合法证据
1、所有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均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第99条规定“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但我们通过庭审质证发现,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所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字。
2、所有的鉴定结论都不符合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