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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司员工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何认定公司员工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郑显芳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实生活中经常涉及到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下面的案例就事关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有且只有证据确实充足,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案情简介
2005年5月丁某开始任某公司总经理。丁某任总经理期间主要是对公司业务员进行管理,对外不负责具体营销业务,具体营销业务都由公司业务员负责具体经办;公司应收帐款也由经办的业务员收回交公司;如果公司要退货,丁某也只负责对退货单审批并签字表明是否同意,具体事务由专门的人经办。
由于后来丁某与集团公司老总关系不和,在公司集团对其所任职公司审计后不久,2007年9月丁某便离开了公司。2010年1月15日丁某在浙江某地出差时被当地公安机关作为网上逃犯抓获,称有三名某公司职工指控其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货款。丁某称对职工们指控的事项均不知情。
二、案件诉争原因、争议焦点及处理结果
1、诉争原因
某公司一名负责本案所涉货物的业务员指控本公司向合作单位退货时是丁某具体负责办理;另一名公司员工指控,该退货单上合作单位业务员的签名是自己签的,而自己之所以要去伪造这个签名是丁某授意和要求的,当时丁某是自己的上司,因此自己不得不签;而公司仓库的库管员称这批货是被丁某用小货车拉走,当时因为丁某是领导所以没有开出库单;合作单位称并没有收到某公司的退货。公安机关因此认为丁某侵占了公司这批价值近20万的货物货款。但丁某始终称不清楚相关人员指控的事实。
2、争议焦点
本案中如果某公司财物(这批退货)真被人侵占,那么有几种可能性:要么是丁某单独侵占,要么是丁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共同侵占,要么是其他人或业务员侵占后为推卸责任而诬陷是丁某所为。现有证据能证明哪一种可能性是确定存在且能排除其他可能的呢?因为丁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完全可以用其他更隐蔽的方式单独实施侵占,又何必授意其他业务员并与他们共同侵占呢?且其他业务员侵占公司货款肯定不会让总经理知道,所以其他业务员侵占公司财产而丁某不知情是完全可能的。
3、处理结果
因为本案存在其他业务员将公司财物侵占后为了推卸责任而诬陷是丁某所为的可能,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几个业务员的指控就认定丁某犯了职务侵占罪。最后公安机关确定丁某犯罪证据不足将其释放。
三、律师提示
由于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任何人包括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都不能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所以《刑法 》第271条第1款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公司员工非法侵占了公司财产的情况下,是不能确定其存在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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