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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9期)

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9期)

2011-07-13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9期) 浏览次数:0

案例简介
 被告人刘忠伟。因涉嫌贪污罪,于2000年6月23日被逮捕。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忠伟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忠伟于1994年被无锡市石油化学工业局任命为无锡市惠山农药厂(以下简称惠山农药厂)厂长及其下属无锡市珠光颜料厂(后更名为无锡市惠丰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惠丰化工厂)厂长,两企业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自1995年起,惠山农药厂经上级批准实行“公有民营”,刘忠伟作为经营者与出租方无锡市石油化学工业局分别签订了两轮“公有民营”合同,经营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合同主要内容为:1.承租经营者每年向出租方缴纳租赁费30万元;2.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风险抵押金10万元,经营期达不到增值指标,以承租经营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抵补,直至补完为止;3.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当年实得平均工资,经营性收入为税后利润中分得的30%部分,经出租方核准后兑现。

合同签订后、惠山农药厂内部每年均组成“公有民营”承租集团,刘忠伟等厂级领导及部分部门负责人10余人为承租集团成员,共同承担经营责任。在惠山农药厂实行“公有民营”期间,无锡市石油化学工业局根据惠山农药厂的经营状况,每年核定企业经营者(承租集团)的经营性收入,由惠山农药厂发放给承租集团成员。1995年至1999年的核定总额为93.96ll万元。1995年1月至2000年5月,惠山农药厂从财务账上发放承租集团1995年度至1999年度的经营性收入总额为100.038007万元,已超额发放6.076907万元。

 惠山农药厂将旧设备回收款、氧气费收入等,在财务账外另设有小金库。自1995年8月至2000年2月,经被告人刘忠伟提议,与惠山农药厂的其他负责人共同决定,从小金库中支出资金以预发“承租集团奖金”等名义,在账外先后17次给承租集团成员发放奖金,发放奖金合计人民币34.11万元。其中,刘忠伟个人分得3.98万元。1996年6月,被告人刘忠伟伙同许增福 (已死亡)等人,通过虚开发票将本单位公款结算给业务单位,再从业务单位提取现金的手法,套取本单位公款10万元,以预发“承租集团奖金”名义分发给承租集团所有成员,刘忠伟个人分得1.55万元。

1999年3月,被告人刘忠伟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上海全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给惠山农药厂的花木款2万元不人账,占为己有。

1999年12月,被告人刘忠伟将个人消费发票通过惠丰化工厂副厂长黄勤在该厂报销,得款5809元。

1996年3月,被告人刘忠伟在购买职工工作鞋的业务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曹贵良通过楚士钰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1996年初至200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忠伟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收受下属分厂厂长胥祖一人民币6.6万元。其中,1999年春节,刘忠伟在收到胥祖一送的钱后,将消费发票金额计1.2万元交给胥祖一。

1998年初至200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忠伟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下属惠丰化工厂副厂长黄勤人民币4.2万元。其中,1999年春节,刘忠伟在收到黄勤送的钱后,将消费发票1万余元交给黄勤。

1999年3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刘忠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上海全龙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周龙华人民币1万元,并在该单位报销其购买的手机、按摩器发票,得款8195元。

审理结果

(一)一审判决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忠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本单位公款;同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告人刘忠伟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提出犯意并决定侵吞数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忠伟因涉嫌贪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忠伟在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00年12月13日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