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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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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2011-01-17 17:59:20)

标签: 教育 分类: 法律文书

    案情:

    起诉书经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月*日13时许,被告人施*在本市雁塔区*号其租住的院内,以聊天为由进入同院*室的杨*屋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杨*拒绝,施*用手扼杨*颈部致其昏迷,将杨*强奸,事后因怕罪行败露,将杨某的内裤塞入其口中,并用房间内的鞋带将杨某的双手反捆后放置在门口,盖上棉被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杨某系被人悟口鼻、扼颈等方式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可能性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2、现场勘查笔录;3、法定学鉴定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施某的供述和辩解。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施*的委托,指派陈**律师担任被告人施*涉嫌强奸、故意杀人案的第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今天的庭审,现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依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1、公诉机关提供的《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存在异议为:

    1)送检材料中“6、305室窗帘布片一块;7、305室地面烟头一枚;8、305室地面唾液斑。”未在其他证据中看到该送检材料的来源。

    依据该规定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因此,对6、7、8项作为送检材料进行鉴定时应提供该材料的提取笔录或清单。

    2)所得出的六项鉴定结论不能说明305室的遗留物和受害人的关系; 305室的遗留物系被告人所有,受害人处所见遗留物系被告人所有。

    依据该规定第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因此综合该鉴定书,公诉机关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处遗留物系被告人所有的鉴定结论。

    2、西公雁检尸字(2010)第*号鉴定书异议为:

    经司法鉴定:杨某系被他人悟口鼻、厄颈等方式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可能性大。

    该规定第二十三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但该鉴定结论不明确。如果被害人系悟口鼻、厄颈窒息死亡,那么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如果不是悟口鼻、厄颈导致死亡,那么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后所实施的“将内裤塞入口中、反绑起手”的行为对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定性就会产生很大影响。

    因此,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应明确,而不能有模糊推断。

3、检察机关程序上的问题。

    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为2010年7月6日,检察机关的批捕为2010年8月6日;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为2010年9月12日,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为2010年12月15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因此,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存在着程序违法。

 

二、被告人施*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