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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少君、罗明华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少君,绰号“小龙”,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邵东县石株桥乡同乐村15组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明华,绰号“华仔”,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邵东县石株桥乡同乐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09)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小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08年5月开始,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两人结伙开始在郴州市区内贩卖毒品,期间多次贩卖毒品“麻古”给吸毒人员唐昌田、陈美艳等人吸食。2008年7月10日,公安民警在郴州市名洋酒店5003房内将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抓获,并搜出疑是毒品“麻古”的药丸一百五十八粒,净重14.9026克,疑是毒品“冰毒”的晶体一袋,净重6.2137克。经检验,上述晶体与药丸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证人证言、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刑事科学鉴定书及其他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为此,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均辩解称“冰毒”数量只有4克多。

经审理查明:

自2008年5月开始,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两人结伙开始在郴州市区内贩卖毒品,期间多次贩卖毒品“麻古”给吸毒人员唐昌田、陈美艳等人吸食。2008年7月10日,公安民警在郴州市名洋酒店5003房内将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抓获,并搜出疑是毒品“麻古”的药丸一百五十八粒、疑是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一袋和黑色电子秤等物品。经检验,毒品“麻古”药丸一百五十八粒,净重14.9026克,毒品“冰毒”净重6.21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罗少君的供述证明,被告人罗少君和被告人罗明华从2008年5月起先后在郴州在水一方宾馆、名洋酒店租房贩卖毒品,冰毒贩卖价格是每克500元,“麻古”贩卖价格是每个30元。被告人罗少君被抓时收缴的“冰毒”10克左右,“麻古”100多个。

2、被告人罗明华的供述证明,被告人罗少君和被告人罗明华从2008年6月初起在郴州市名洋酒店租房贩卖毒品。冰毒贩卖价格是每克500元,“麻古”贩卖价格是每个30元。2008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名洋酒店5003房抓获被告人罗明华时,从房间床头柜内搜到“冰毒”5克左右,“麻古”100多颗。另被告人罗明华供述自己外号“华仔”,被告人罗少君外号“小龙”。

3、证人陈美艳的证词证明,证人的一个叫“慧慧”的女朋友打电话(号码15096105924)要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送了“麻古”供自己和几个吸毒人员吸食。

4、证人唐昌田的证词证明,2008年7月10日,证人唐昌田在一外号叫“小龙”的人手上花300元购买“麻古”10粒。“小龙”二十多岁,讲普通话,经常住名洋宾馆,电话号码是15096105924。

5、抓获经过证明,2008年7月10日上午8时左右,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北湖派出所在清查名洋宾馆时,发现5003房中有吸食毒品用的工具。公安民警对房间里的罗少君、罗明华盘查,发现“麻古”和“冰毒”,遂将俩人抓获。

6、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贩卖毒品的现场基本情况和缴获的毒品照片。

7、辨认笔录证明,证人陈美艳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即被告人罗少君)系贩卖毒品的男子。证人唐昌田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即被告人罗少君)系贩卖毒品的男子。

8、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将收缴的158个药丸、1包白色晶体、黑色电子秤等予以扣押。

9、刑事科学鉴定书证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所在的名洋大酒店5003房收缴的1包白色晶体净重6.213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绿色药丸138粒,净重12.9177克,红色药丸18粒,净重1.788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橙色药丸2粒,净重0.19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份。

10、户籍身份证明,被告人罗少君、罗明华作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合议庭评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