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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程序介绍与分析
盗窃罪量刑程序介绍与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先后入室盗窃26起,涉案金额约5万元。在盗窃某户时被当场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审理时,其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并预交财产刑14500元。经查明,陈某在2002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多次被拘留、劳动教养。检察机关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4500元。判决书编号:(2009)姜刑初字第48号。(案情来源:吴晓蓉、陈小燕《将量刑纳入庭审的方法》,高院案例选,第2页)
审判过程中的量刑问题
1、值得提倡的做法
正如陈小燕法官所介绍的那样,在审判过程中纳入量刑问题是值得全国各法院借鉴的。在开庭前,公诉机关随案移送量刑情节提示书;被告人申报量刑情节;征求被害人量刑建议。合议庭在庭前充分了解三方意见,对预先感悟、把握整体量刑尺度大有好处。庭审中,区别对待被告认罪和不认罪两种情况,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法庭首先应当就定罪问题做充分的调查和审理,之后方可进入量刑部分的审理。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合议庭确定定罪事实之后,控辩双方对量刑情节进行辩论,合议庭确定量刑情节之后,参考公诉人量刑建议,决定采纳哪些情节。判决认定时,在宣告判决之前,庭审小结应当对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格、基准刑的确定作出说明;分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及各情节的影响力;说明合议庭量刑过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应当对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情节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给予充分的说明。
2、司法实际中存在的弊端
首先,部分法官不“习惯”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护人针对量刑部分进行辩护。现实中,针对定罪事实的辩护是受到尊重的,而且,法官一般给与高度重视;除此之外,针对量刑部分,辩护人的辩护得不到重视:一是因为辩护人取证困难,往往提不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而是法官自认为对整个案情了如指掌,辩护人只能窥见一斑。
其次,部分律师不知道如何在审判过程中进行量刑辩护。提到“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几乎每个律师都能理解,但是,采用罪轻辩护策略之后,如何在量刑过程中发挥应有的辩护作用,并非每个律师都精通。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律师不能及时归纳出具有说服力的量刑情节,更不知道各量刑情节在量刑中的比重。同时,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往往无法同时进行罪轻辩护,被告人因选择无罪辩护失去了被处轻罪的机会。
最后,合议庭与公诉人抛开辩护人量刑,是制度弊端。针对制度本身,张志胜律师不加评论。客观讲,合议庭与公诉人共同“商定”量刑,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是不公平的:公诉人因为业绩、先入为主等因素的往往不能完全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而辩护人基本没有机会介入,很多重要的观点和理由不能被重视。
确定刑期的过程
1、量刑情节及比重问题
根据各省市高级人员法院的指导意见,量刑情节中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均有一定的列举范围。各种情节在量刑中的比重比例都有规定。另外,合议庭自由裁量权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应当审慎的适用:被害人作为被侵犯的对象,是案情的主体一角,当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建议量刑;但是,被害人往往很难站到公正的立场上:一种情形是极度愤怒,希望置被告于死地,因为量刑建议要求加重处罚;一种情形是极度麻木,被“收买”违心说话。
2、确定刑期的流程
第一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法定量刑格,一般来说,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法定刑法幅度,此即法定量刑格的基础。
第二步,选定基准刑参照点,各级高级人民法院对基准刑参照点都有明确的规定,合议庭直接适用即可,一般不能突破底线。
第三步,提取量刑情节调节、计算刑期,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基数乘以比例的方法对基准刑加以调节。
第四步,合议庭根据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该项权力调控幅度一般为6个月。
相关条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重处4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重处3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重处20%。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
第二十五条 【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轻处40%;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轻处30%;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轻处20%;
(四)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轻处15%;
(六)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轻处10%;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轻处5%;
(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按自首的比例轻处;
(八)一般立功,轻处20%;
(九)重大立功,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轻处70%;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处50%。
第二十六条 【酌定量刑要素】
(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三)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硕士,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