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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判决,贪污罪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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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帮助

我对二件事的说明

我是普定县财政局职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由财政局抽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县政府,县财政局,建设局,建行,城关镇等19家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成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都由股东单位派出)工作。被公司董事会聘为副经理。一九九八年十月回财政局工作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反贪局以职务侵占对我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取保候审。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事实如下

一:一九九七年三月,县政府要从公司已售出的富强小区土地中调出一部份给情源宾馆,责成公司给已购土地的用户作工作。公司董事会决定,凡要公司其它土地的,可以在其它地方按原购土地面积的1.5倍划给,如果公司土地不够调整,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款的补偿费。在同购土地用户进行谈判过程中的四月三十日,用户洪国平急于退款,我对他说,待谈判落实后不要土地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回作为退款的补偿,他说“我等不到,你个人有钱垫付给我,以后退得的利息归你”。我就用我个人的钱垫付60000元给了他。到了同年九月三十日,全部土地用户调整结束,我便将垫付的60000元和应得的利息6751.4元从公司领出。领条上经董事长毛友泽签字同意的。但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并令我将此款于2007年9月交到检察院。我认为这是我的合法所得。第一,此款是按公司董事会的规定领的,没有侵占公司的利益。第二,洪国平领款时是他同意我由我垫付给他,领的利息归我,如果说我侵占了洪国平的利益,为何十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找我要此款,更没经法律机关向我讨要。

三,一九九五年八月我承包县委三栋大楼的外装修,总造价250000元,按合同规定应交公司一万元的管理费和应交的税款全部交清,但在同公司结算时我少计算了我应得的收入4908.8元,但我在领工程款时将此款领出,形成我领的款比结算单的体现应领的数字多了4908.8元,实际我并没有多领公司一分钱,也没有少交公司的管理费和国家的税款。检察院令我于2008年8月1日交此款到检察院是没有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计算我的应得收入。

2008年11月6日 普定县检察院认定我贪污11660.2元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请律师为我解答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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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原在一家民营公司供职,主要从事商业零售管理,今年年初由于我们所经营的一个品牌未能达到品牌公司要求被终止了代理权。但是我看到该品牌的前景,就自己注册了公司并取得了代理,在与前任公司交接时,他们百般阻挠,并且前任公司老板说我涉嫌贪污,并准备上交检察院立案,其实他所说的是我曾经将香港出差时开具的港币票据按照人民币进行了正常报销,且所有单据均经过公司正常流程签字报账的,汇率差额大约有1万余元。请问我这算是贪污吗?检查机关会立案吗?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一方犯罪,共同财产是否没收

夫妻单方贪污巨款,并全部挥霍,现已立案,另一方完全不知情,请问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是否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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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计算连续工龄,大家讨论一下,给个参考

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