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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调整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罚体系(二)
(三)刑罚规定过于宽泛,对于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缺乏指导性。
容留他人吸毒属于轻罪的范畴,但是刑罚的三个层级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跨度。管制作为一种非监禁化的刑罚,处罚力度与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着很大的差别,后者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仅仅将这三种刑罚进行了罗列,虽然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符合一定时期打击特定犯罪的要求,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定过于宽泛、缺乏指导性的弊病也逐渐显现出来。
二、完善立法建议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严禁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核心就是要“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罚制度也应坚持这一原则。
(一)提高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对其刑罚进行细化。
笔者建议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予以适当的提高,即容留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才构成犯罪。具体而言,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可修改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设置主要考虑到毒友之间相互容留行为通常涉及人数比较少,并且这种行为与个人吸毒的危害性类似,更多的是对自身的危害。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打击效率出发,适当提高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利大于弊。
(二)明确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的细化是以明确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为前提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吸食工具或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在这几种情形中,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容留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从事毒品犯罪的故意;容留他人吸毒并提供工具或毒品表明行为人有传播毒品的故意,这种行为将严重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工作人员相对于人民群众而言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已经产生了严重社会危害性,从根本上就不符合“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将容留未成年人进行规定主要因为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心智正在发育,所以要进行特殊保护。综上,笔者认为上述六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远远高于一般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所以应将其纳入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规定,这样有利于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打击毒品犯罪。
(三)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提高到容留三次或三人,并不意味着三次或三人以下不受处罚,而是不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笔者认为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增加一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足三人或三次的。结合前文中所述刑法之规定,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惩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