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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定性
【找法网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定性
1、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曾在司法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人等等,一时之间,众说纷纭,且不论何种说法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此作出了权威的规定,其第五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λ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残废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给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可是要这个句号划的完美吗?笔者在此提出了质疑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吗?即便存在,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又合理吗?
学术界对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进行了广泛的讲座在不考虑二次肇事致使另外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不外有下列三种情况:
(1)“故意论”,认为“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达化而来的故意犯罪”[这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便仅限于故意。
(2)“过失兼间接故意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含水量过失与间接故意。如有论者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因而应定交通肇事罪”。
(3)“过失论”,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含因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致全死亡的情况
97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太过含糊,而实践中又有肇事后(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以致使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困难,为此,《解释》第五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虽解决了此种情况以往以交通肇事罪第二、三个档刑定罪罪责不符、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将故意杀人(伤害)从中分离出来加以科学的界定,但是δ带离现场的遗弃权致使被害人死亡,就职û有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可能吗?
2、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
(1)肇事后,凭经验认定被害人受伤不重,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而驾车η罪潜逃;
(2)认为被害人已死,心慌意乱δ及查看伤者便逃逸,实际伤者当时δ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3)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严惩不马上救治会有死亡Σ险,仍驾车逃逸,前才者显然属于过失的心理状态。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为交通肇事罪第3个量刑幅度,但后者则不得不让我们往间接故意上靠,而且理解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并无不可。构成不作为犯罪须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里的义务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以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等。而在91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道·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中就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滞不前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可见求助伤者是肇事者应尽的义务,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般观念和法理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当然这里的法律规定,既指其他法律的规定,又指刑法的规定,具有法规定的双重性.被害人因肇事行为身受重伤,生命处于Σ险状态,行为人有义务消除这种Σ险状态,行为人不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肇事后弃伤者于不础,明知不及时抢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或伤残,放任这种严重后果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具有间接故决的罪过形式,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新的罪过,客观上具有新的犯罪行为和新的犯罪结果,因而完全构成新的犯罪(间接)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