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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行人交通违法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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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行人交通违法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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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即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本罪中所指的仅指公路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是否成立本罪,《刑法》的一般惯例属于不追刑的免责条件,而采取不追究的做法。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行为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具体的案件中,行为人交通违法的故意可能影响本罪的成立。
(五)本罪和利用交通工具犯罪的主要区别:本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本罪的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是一种非常明显的过失的心理态度,如前所述本罪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利用交通工具犯罪的主要体现为行为人思想上的故意,是一种行为人对犯罪所造成的后果表现为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在具体案件中主要体现为利用交通工具伤害杀人、毁坏公私财等。另外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和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也不尽相同,如前所述的几种故意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要达到年满14周岁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交通肇事,尽管造成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的年龄未满16周岁,在具体案件中则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人交通违法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从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员还是非机动车车驾驶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己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导致造成重大事故,因而理所当然地在本罪的主体中不能排除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及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把所有参与交通的人都纳入到交通法制管理的范畴,不仅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现场具体指挥驾驶人的管理人员,还包括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乘车人,它体现了现代交通依法管理的需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从这里说明了驾驶人包含了非机动车驾驶人。传统说认为本罪所保护的是重大的交通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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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小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