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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瞿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获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瞿某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获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刑事判决书

2012-08-08 来源:云南法院网 浏览次数: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532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某某,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文化,建水县官厅镇原副镇长、建水县公安局官厅派出所原所长,住建水县富康花园8幢201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元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绍春,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瞿某某犯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七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瞿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一、受贿

    (一)2008年及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利用其担任建水县公安局官厅派出所所长、主管审批建水县官厅镇企业办炸药指标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向官厅镇企业办索要人民币共计2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白XX(建水县官厅镇企业办主任)证言,证实2007年,企业办给下属的炸药库定40万元的任务数,要求完成40万的纯利润交给企业办。后来我专门去找官厅派出所的所长瞿某某,让他们支持一下,多批点炸药给我们,以后我们会从超额的盈利中给他们点奖金,到年底结算。炸药库确实超额完成了任务。2008年春节前,打电话给瞿某某,他说要12万,少了不好分,后来他来企业办财务拿走了12万。2009年春节前,瞿某某主动打电话给我,跟我说来拿12万元钱。我就打电话给李红昌,叫他去办理这件事,后来李红昌跟我说已经把钱拿给瞿某某了。同时证实没有和瞿某某说过分奖金给公安局领导的事。

    2.证人李XX(建水县官厅镇企业办原工作人员)证言,证实自2007年4月开始,企业办的炸药库每年要完成盈利40万元的指标。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按白汝德的指示,将12万元现金送到富康花园瞿某某家里,瞿没有开收据,后用一费用报销单将财务帐做平。

    3.证人马XX(官厅镇企业办会计)证言,证实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白汝德说,瞿某某要来提12万元,后瞿某某到其办公室提走12万元现金,瞿未开收据,用一张费用报销单进行冲抵;到2009年1月,李红昌来报销款项中有公安局和派出所提成12万元,其开了一张费用报销单由李红昌在经手人处签字后进行冲抵。

    4.“官厅企业办炸药库帐目”、“报销单”,证实官厅镇企业办经白汝德同意给瞿某某的24万元钱的时间分别为2008年2月5曰“官厅派出所瞿所长领用”及2009年1月25日“县公安局及官厅派出所提成”。

    (二)2006年10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利用其担任建水县公安局官厅派出所所长,负责审批、监管建水县官厅镇矿山民爆物品使用情况和监督建水县公安局官厅派出所新办公楼工程施工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了矿山经营者建水金虾公司副总经理康志强等人及承建建水县公安局官厅派出所工程的建水县第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周吉龙等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7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45万元的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

    1.2006年至2009年的中秋节和春节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先后6次共收受在官厅镇经营矿山的建水金虾公司副总经理康志强所送的人民币36000元。

    2.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瞿某某先后7次共收受在官厅镇经营矿山的陈魁所送的人民币24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红河道”香烟2条。

    3.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瞿某某收受在官厅镇经营矿山的梁长明所送的价值人民币3200元的“玉溪境界”香烟2条。

    4.2007年期间,被告人瞿某某收受在官厅镇经营矿山的岳绍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云南印象”香烟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