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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原则上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根据《禁毒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属于犯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1988年7月1日):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