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4日15时5分左右,窦某酒后驾驶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所驾车辆撞向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后侧,致王某及乘坐人邱某跌倒,邱某当场死亡,王某颅脑受伤。事故发生后,窦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机关在窦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程度构成重伤;被告人窦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6毫克/100毫升血。经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窦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其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近十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及被害人邱某近亲属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双方就交强
险之外的经济损失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酒驾入罪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是并列的两个罪种,醉酒驾车亦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故而二者相互独立,应当数罪并罚。且鉴于窦某有逃逸行为,应从重处罚。辩护律师认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两者前后紧密相连,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定交通肇事一罪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酒驾车是交通事故发生所经阶段,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同时醉酒驾车亦是违约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为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所包含,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照交通肇事一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窦某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认定被告人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