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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罪”有无“故意”?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邓玉娇案被恩施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防卫过当”,合乎法律,顺乎民心,接下来将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了。至此,我们不禁要问:邓玉娇当初为何被巴东公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侦查?
5月18日中午,湖北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 “邓玉娇案”时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笔者虽不是法律专家,但起码多少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也起码知晓什么叫“故意杀人”——故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什么叫“正当防卫”——迫不得已的一种自卫行动。邓玉娇作为一名良家女子,她虽与邓大贵头顶一个“邓”字,但双方素不相识,无冤无仇,邓玉娇本无杀害邓大贵之意;反观之,倒是邓大贵饱思淫意对邓玉娇一而再地施以非礼与非法。正是在这样一个情急之下,邓玉娇才被迫采取正当防卫,只不过防卫过当罢了。如此,在立案侦查之际,巴东公安对基本案情已经掌握,而他们为何要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这其间,不外乎有两种可能,一种,巴东公安有意坦护邓大贵那一伙恶棍而藐视法律,这叫“执法犯法”;另一种可能,巴东公安并无“坦护”之意,只因对国家相关法律的不了解,不熟悉;如果属这“另一种”,那是一种“无知”,也是一种“无能”。
温家宝同志曾经说过,“只有把人民放心上 人民才让你坐台上”。人民公安,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已任。我们不是说邓玉娇因防卫过当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妇孺皆知的,邓玉娇是一种“正当防卫”,而邓大贵则是一种“故意侵犯”,巴东公安将这样一个明摆着的“大是大非”来个“黑白颠倒”,这其间有无“故意”颠倒之?虽说恩施公安现已还公正公道于人间,但巴东县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是不是仍有必要继续呆在“公安局局长”的宝座上,且假如再遇第二个“李玉娇案”会不会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