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受贿罪 >
震惊全国的足球风暴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震惊全国的足球风暴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辩护词 (2012-02-19 11:02:31)
标签: 共同犯罪 青岛海利丰 公诉机关 受贿罪 辩护人 沈阳律师 张勇律师 挪用公
震惊全国的足球风暴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之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XX本人、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研究,出席本案的法庭调查,刚才有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从而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XX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错误。公诉机关指控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贵院提起公诉,这一认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客观事实。
1、XX没有为青岛海利丰谋取任何利益,因此,XX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条件。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中可以看出,该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二,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第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第四、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可见,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什么利益,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即使采用的最低标准也需要具有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允诺的行为。因此,从本案卷宗及庭审情况来看,要认定XX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证明其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青岛海利丰谋利的行为。
从本案卷宗及庭审中,XX的全部笔录和庭审中的供述来看,张扬在中邦队一直是替补,一般是很难上场踢球的。高x在庭审中明确承认,当时XX对他要求帮助打假球表示拒绝,XX在这次打假球的过程中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给XX的贰万元钱只是不让XX对别人说打假球一事而已,即所谓的封口费,而不是因为XX参与打假球而给XX的钱;李X在庭审中,辩护人讯问李X时,其明确表示与XX联系主要是高X,具体怎么与XX说的及XX的态度李X不太清楚,可是,公诉人讯问时,李X却做出“XX同意帮助海利丰球队打假球的供述。”,李X在短短的几分钟之内对同一个问题作出截然相反的回答,可见,李X的陈述是不可信的。依据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李X的供述属于孤证,及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而且其本人之间的供述相互矛盾,因此,李X的陈述不能做本案定罪证据使用。XX的询问笔录和庭审供述、高X和李X的庭审陈述及其他证据,都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张扬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承诺、实施和实现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可见,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为青岛海利丰谋取利益及有罪的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控被告有罪,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因此,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缺少为他人谋利的必要客观要件和有罪证据。
2、XX不构成李X和高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必须具备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要认定XX与高X、李X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必须证明XX具备上述三个共同犯罪成立条件。